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9,訴,1308,201102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30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國晉
指定辯護人 林瑞成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有關被告於A男欲對被害人E女為強制性交之際,被告所參與之行為(壓住被害人E女之手),是否已該當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暴」之構成要件行為而應變更起訴法條為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之正犯罪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請檢察官與辯護人就上開部分,先行具狀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中和
法 官 陳威龍
法 官 黃堯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雅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