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9,訴,1444,2011031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4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連財
曲仲德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第一審判決(99年度訴字第1444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夏金郎
法 官 洪士傑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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