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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146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9709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先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七所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拾柒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七「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七所示各文號之臺南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聯(含影本)上「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內偽造「王淙盈」名義之署押共拾捌枚均沒收之。
事 實
一、乙○○先後於附表編號1至17所示之時間,騎乘車號9GU-572號機車行經如附表編號1至17所示之地點時,分別因如附表編號1至17所示之騎乘機車未依規定戴安全帽、闖紅燈等違規事由而為警攔檢,詎乙○○為避免遭警查悉其真實身分而受裁罰,竟冒用友人王淙盈(現已改名為甲○○)之名義,於員警舉發其如附表編號1至17所示之各該違規事項時,分別基於偽造署押進而偽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之犯意,在如附表編號1至8、10至17所示文號之臺南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聯上「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內,各偽簽「王淙盈」之署名1枚,及基於偽造署押進而偽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之單一犯意,接續在如附表編號9所示文號之2張臺南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聯上「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內,偽簽「王淙盈」之署名共2枚,而分別以上開在如附表編號1至17所示臺南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聯上簽寫「王淙盈」姓名之方式,表示其係王淙盈本人並已收受該通知單之意,以此偽造上開私文書,並旋即提出交付於取締之員警收執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甲○○、警察機關調查及道路交通管理之正確性。
嗣因甲○○接獲上開交通違規事項之裁決通知,始知身分遭人冒用,乃報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甲○○訴由臺南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本件被告乙○○所犯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所規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並據證人即被害人甲○○於警詢中證述伊身分遭人盜用等情綦詳(警卷第13頁正反面),且有如附表編號1至17所示各文號之臺南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證人甲○○之戶籍謄本1份及被告騎用之車號9GU-572號機車之車籍資料查詢結果1張在卷可資參照(警卷第3至11頁、第25至26頁),堪認被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確均與事實相符。
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按刑法第217條所稱之偽造署押,係指行為人冒用本人名義在文件上簽名,或為民法第3條第3項所稱指印之類似簽名之行為等單純簽名、畫押之行為而言,即倘行為人係以簽名之意,於文件上簽名,且該簽名僅在於表示簽名者個人身分,以作為人格同一性之證明,除此之外,再無任何其他用意者,即係刑法上所稱之「署押」;
若於人格同一性之證明之外,尚有其他法律上之用意(例如表示對於某事項為同意之用意證明)者,即該當刑法上之「私文書」。
故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聯上「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內偽簽他人之姓名,自不待依習慣或特約,單從形式上觀察,即足以知悉係表示由該他人名義出具領收通知聯之證明,此與事先在印妥內容之收據上偽簽他人姓名之情形,無分軒輊,當然屬刑法第210條所稱之私文書(最高法院83年臺上字第6631號判例、80年度臺非字第277號及85年度臺非字第146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被告於附表編號1至17所示各文號之臺南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聯上偽簽「王淙盈」之署名,均表彰以「王淙盈」本人之名義出具領受上開通知單之證明,核具一般收據之私文書性質無疑;
被告復先後持上開偽簽「王淙盈」署名之通知單交付員警處理,顯係對前開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且其結果足生損害於證人甲○○、警察機關調查及道路交通管理之正確性,是核被告上開所為,各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被告在如附表編號1至17所示各文號之臺南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聯上偽造「王淙盈」署名之行為,均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均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罪。
又被告在如附表編號9所示文號之臺南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聯2張上均偽造「王淙盈」之署名,而偽造該等私文書並持以行使之行為,顯係為圖掩飾真實身分免遭處罰,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單一犯意,利用同一為警攔檢舉發其交通違規事項之機會,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及同一地點接續所為,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僅論以一罪(起訴書原記載此部分亦應分論併罰,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被告先後於附表編號1至17所示之時間、地點所為之各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則屬犯意各別,行為互異之獨立犯行,應予分論併罰。
爰審酌被告於違反道路交通法規有關騎乘機車應遵守之規定遭查獲後,竟不思警醒,僅為求脫免罰責,即任意冒用證人甲○○之名義,先後於附表編號1至17所示各文號之臺南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聯上偽簽「王淙盈」之署名,而偽造具有收據性質之該等私文書並持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警察機關調查及道路交通管理之正確性,並使證人甲○○受有遭裁罰之虞,損害他人之權益,實屬不該,然念被告前無相同類型之前科,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犯後並始終坦承犯行,尚知悔悟,兼衡其學歷、職業、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末查現行臺南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之格式為一式三聯,分別為通知聯、移送聯及存根聯,在如本案之當場攔查舉發之情形中,違規人僅於第2聯即移送聯上「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內簽名乙節,有臺南市警察局99年10月8日南市警交字第09950333630號函1份附卷可資參佐(本院卷第12至17頁);
而本件被告確於附表編號1至17所示各文號之臺南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聯上「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內均曾偽簽「王淙盈」之署名,亦有該等通知單移送聯之影本在卷可考(警卷第3至11頁)。
基此,如附表編號1至17所示各文號之臺南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聯(含影本)上「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內之「王淙盈」署名共18枚,均為經被告偽造之署押,依刑法第219條規定,自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併予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219條、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玉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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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時間 │地點 │ 違規事由 │臺南市警察局舉發│宣告刑 │
│號│ │ │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
│ │ │ │ │事件通知單文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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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國97年7月 │臺南市中西區│騎乘機車未│南市警交字第S017│乙○○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16日下午2時 │武聖路69巷15│依規定戴安│50285號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55分許 │號前 │全帽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臺南市警察局南市警交字第S │
│ │ │ │ │ │00000000號舉發違反│
│ │ │ │ │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
│ │ │ │ │ │聯(含影本)上「收受通知聯│
│ │ │ │ │ │者簽章」欄內偽造「王淙盈」│
│ │ │ │ │ │名義之署押壹枚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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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7年8月6日下│臺南市北區公│騎乘機車未│南市警交字第S020│乙○○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午1時15分許 │園南路370巷 │依規定戴安│45377號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 │巷口 │全帽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臺南市警察局南市警交字第S │
│ │ │ │ │ │00000000號舉發違反│
│ │ │ │ │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
│ │ │ │ │ │聯(含影本)上「收受通知聯│
│ │ │ │ │ │者簽章」欄內偽造「王淙盈」│
│ │ │ │ │ │名義之署押壹枚沒收之。 │
├─┼──────┼──────┼─────┼────────┼─────────────┤
│3 │97年9月1日下│臺南市○○路│騎乘機車未│南市警交字第S017│乙○○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午5時30分許 │2段與西門路2│依規定戴安│48944號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 │段路口 │全帽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臺南市警察局南市警交字第S │
│ │ │ │ │ │00000000號舉發違反│
│ │ │ │ │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
│ │ │ │ │ │聯(含影本)上「收受通知聯│
│ │ │ │ │ │者簽章」欄內偽造「王淙盈」│
│ │ │ │ │ │名義之署押壹枚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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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97年9月26日 │臺南市北區西│騎乘機車未│南市警交字第S020│乙○○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下午3時許 │門路3段45巷 │依規定戴安│46654號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 │前 │全帽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臺南市警察局南市警交字第S │
│ │ │ │ │ │00000000號舉發違反│
│ │ │ │ │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
│ │ │ │ │ │聯(含影本)上「收受通知聯│
│ │ │ │ │ │者簽章」欄內偽造「王淙盈」│
│ │ │ │ │ │名義之署押壹枚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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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97年10月4日 │臺南市○○路│騎乘機車未│南市警交字第S013│乙○○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中午12時30分│與樹林街路口│依規定戴安│23472號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許 │ │全帽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臺南市警察局南市警交字第S │
│ │ │ │ │ │00000000號舉發違反│
│ │ │ │ │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
│ │ │ │ │ │聯(含影本)上「收受通知聯│
│ │ │ │ │ │者簽章」欄內偽造「王淙盈」│
│ │ │ │ │ │名義之署押壹枚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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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97年10月5日 │臺南市北區康│騎乘機車未│南市警交字第S020│乙○○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下午5時10分 │樂街435巷巷 │依規定戴安│43695號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許 │口 │全帽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臺南市警察局南市警交字第S │
│ │ │ │ │ │00000000號舉發違反│
│ │ │ │ │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
│ │ │ │ │ │聯(含影本)上「收受通知聯│
│ │ │ │ │ │者簽章」欄內偽造「王淙盈」│
│ │ │ │ │ │名義之署押壹枚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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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97年10月9日 │臺南市○○路│騎乘機車未│南市警交字第S013│乙○○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上午9時24分 │2段與康樂街 │依規定戴安│23024號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許 │口 │全帽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臺南市警察局南市警交字第S │
│ │ │ │ │ │00000000號舉發違反│
│ │ │ │ │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
│ │ │ │ │ │聯(含影本)上「收受通知聯│
│ │ │ │ │ │者簽章」欄內偽造「王淙盈」│
│ │ │ │ │ │名義之署押壹枚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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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97年11月7日 │臺南市○○路│騎乘機車未│南市警交字第S013│乙○○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晚間9時55分 │4段與小北路 │依規定戴安│23689號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許 │路口 │全帽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臺南市警察局南市警交字第S │
│ │ │ │ │ │00000000號舉發違反│
│ │ │ │ │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
│ │ │ │ │ │聯(含影本)上「收受通知聯│
│ │ │ │ │ │者簽章」欄內偽造「王淙盈」│
│ │ │ │ │ │名義之署押壹枚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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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97年12月12日│臺南市○○路│騎乘機車未│南市警交字第S017│乙○○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晚間10時55分│1段與崇明路 │依規定戴安│59251號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許 │路口 │全帽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臺南市警察局南市警交字第S │
│ │ │ │駕照逾期 │南市警交字第S017│00000000號、南市警│
│ │ │ │ │59252號 │交字第S00000000舉 │
│ │ │ │ │ │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
│ │ │ │ │ │單移送聯(含影本)上「收受│
│ │ │ │ │ │通知聯者簽章」欄內偽造「王│
│ │ │ │ │ │淙盈」名義之署押各壹枚均沒│
│ │ │ │ │ │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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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8年1月5日下│臺南市○○路│騎乘機車未│南市警交字第S017│乙○○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午5時15分許 │3段與臨安路1│依規定戴安│55681號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 │段路口 │全帽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臺南市警察局南市警交字第S │
│ │ │ │ │ │00000000號舉發違反│
│ │ │ │ │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
│ │ │ │ │ │聯(含影本)上「收受通知聯│
│ │ │ │ │ │者簽章」欄內偽造「王淙盈」│
│ │ │ │ │ │名義之署押壹枚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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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8年2月19日 │臺南市○○街│騎乘機車未│南市警交字第S017│乙○○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下午5時許 │與文祥街口 │依規定戴安│85060號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 │ │全帽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臺南市警察局南市警交字第S │
│ │ │ │ │ │00000000號舉發違反│
│ │ │ │ │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
│ │ │ │ │ │聯(含影本)上「收受通知聯│
│ │ │ │ │ │者簽章」欄內偽造「王淙盈」│
│ │ │ │ │ │名義之署押壹枚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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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8年2月21日 │臺南市○○路│騎乘機車未│南市警交字第S017│乙○○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下午4時55分 │與健康路1段 │依規定戴安│57013號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許 │路口 │全帽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臺南市警察局南市警交字第S │
│ │ │ │ │ │00000000號舉發違反│
│ │ │ │ │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
│ │ │ │ │ │聯(含影本)上「收受通知聯│
│ │ │ │ │ │者簽章」欄內偽造「王淙盈」│
│ │ │ │ │ │名義之署押壹枚沒收之。 │
├─┼──────┼──────┼─────┼────────┼─────────────┤
│13│98年2月21日 │臺南市○○路│闖紅燈 │南市警交字第S017│乙○○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晚間7時16分 │2段與公園路 │ │56916號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許 │路口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臺南市警察局南市警交字第S │
│ │ │ │ │ │00000000號舉發違反│
│ │ │ │ │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
│ │ │ │ │ │聯(含影本)上「收受通知聯│
│ │ │ │ │ │者簽章」欄內偽造「王淙盈」│
│ │ │ │ │ │名義之署押壹枚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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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8年7月7日晚│臺南市北區育│騎乘機車未│南市警交字第S020│乙○○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間7時37分許 │德路187巷巷 │依規定戴安│53738號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 │口 │全帽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臺南市警察局南市警交字第S │
│ │ │ │ │ │00000000號舉發違反│
│ │ │ │ │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
│ │ │ │ │ │聯(含影本)上「收受通知聯│
│ │ │ │ │ │者簽章」欄內偽造「王淙盈」│
│ │ │ │ │ │名義之署押壹枚沒收之。 │
├─┼──────┼──────┼─────┼────────┼─────────────┤
│15│98年10月22日│臺南市○○路│騎乘機車未│南市警交字第S017│乙○○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晚間10時50分│2段與友愛街 │依規定戴安│92513號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許 │口 │全帽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臺南市警察局南市警交字第S │
│ │ │ │ │ │00000000號舉發違反│
│ │ │ │ │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
│ │ │ │ │ │聯(含影本)上「收受通知聯│
│ │ │ │ │ │者簽章」欄內偽造「王淙盈」│
│ │ │ │ │ │名義之署押壹枚沒收之。 │
├─┼──────┼──────┼─────┼────────┼─────────────┤
│16│98年11月21日│臺南市○○路│騎乘機車未│南市警交字第S017│乙○○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下午1時30分 │3段與尊王路 │依規定戴安│91374號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許 │路口 │全帽、駕照│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逾期 │ │臺南市警察局南市警交字第S │
│ │ │ │ │ │00000000號舉發違反│
│ │ │ │ │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
│ │ │ │ │ │聯(含影本)上「收受通知聯│
│ │ │ │ │ │者簽章」欄內偽造「王淙盈」│
│ │ │ │ │ │名義之署押壹枚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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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9年4月21日 │臺南市○○路│騎乘機車未│南市警交字第S016│乙○○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凌晨2時46分 │3段與友愛街 │依規定戴安│80512號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許 │口 │全帽、駕照│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逾期 │ │臺南市警察局南市警交字第S │
│ │ │ │ │ │00000000號舉發違反│
│ │ │ │ │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
│ │ │ │ │ │聯(含影本)上「收受通知聯│
│ │ │ │ │ │者簽章」欄內偽造「王淙盈」│
│ │ │ │ │ │名義之署押壹枚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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