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9,訴,1474,201011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47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建平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宜靜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建平提出現金新臺幣叁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施建平對於犯罪事實均已坦承不諱,犯後態度良好,並無傳喚證人之必要,也無勾串證人之可能,為此,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命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得限制被告之住居,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即被告施建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9年10月27日執行羈押在案。

茲前開羈押被告之原因雖仍然存在,惟可以具保代替羈押,而無羈押之必要,是聲請人以前開理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並無不合,爰准聲請人提出新臺幣3 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羅育隸
法 官 蘇碧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哲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