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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50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至正
選任辯護人 彭大勇律師
選任辯護人 林士龍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李至正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查被告李至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9年11月3日執行羈押在案,並以上開情形仍存在,於100年1月21日裁定自100年2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惟本院審酌被告與共同被告蔡芳子係男女朋友關係,被告李至正固然於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犯行,惟對共同被告蔡芳子多所迴護,共同被告蔡芳子並未坦認犯行,而檢察官聲請交互詰問證人即被告李至正,若准予被告李至正羈押中接見、通信,顯有事實足認容有勾串共犯之虞,應認仍有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1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夏金郎
法 官 鄭銘仁
法 官 洪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鋕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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