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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50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博志
選任辯護人 向文英 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魏博志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三日起延長貳月
。
理 由
上列被告魏博志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9年11月3日將其收押,並於99年2月3日延長羈押2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邦久
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蔡直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顏惠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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