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9,訴,1579,2011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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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57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慶輝
指定辯護人 蔡東泉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5511號、第15835號、第163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慶輝自民國壹佰年貳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慶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9年11月16日為羈押處分而執行羈押。

查被告涉嫌販賣第二、三級毒品達64件,所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3項之販賣第二、三級毒品罪,均屬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衡此所涉罪責之重,堪認被告主觀上應有強烈之畏罪潛逃動機,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事由,非予羈押,甚難進行未來之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

經受命法官訊問後,本院認被告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被告及其指定辯護人請求准予被告交保停止羈押等語,難以採取。

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100年2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幸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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