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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157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慶輝
指定辯護人 蔡東泉律師
被 告 楊幸慈
選任辯護人 彭大勇律師
林士龍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5511號、第15835號、第163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慶輝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6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64主文欄所示之刑。
又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陸顆(驗後合計淨重壹點肆叁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陸顆(驗後合計淨重壹點肆叁玖公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壹包(驗後淨重零點陸玖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扣案之行動電話叁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SIM 卡各壹張)均沒收;
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台幣拾叁萬壹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楊幸慈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4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伍包(驗後合計淨重捌點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扣案之行動電話貳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SIM 卡各壹張)均沒收;
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台幣貳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其中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所得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應與黃建璋連帶沒收(附表二編號1、3),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事 實
一、陳慶輝明知安非他命(Amphetamine )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 )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之第三級毒品,不得販賣,竟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二、三級毒品安非他命、愷他命之犯意,以其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販賣毒品之聯絡工具,於附表一所示之電話通聯時間與購毒者電話聯絡後不久,在附表一所示之交易地點,以附表一所示之價格、數量,先後販賣如附表一所示之第二、三級毒品安非他命、愷他命予各該附表一所示之人(各次犯行之交易對象、電話通聯時間、使用行動電話、交易地點、毒品之種類、數量、價格均詳如附表一所載)。
又陳慶輝明知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3,4-Methylenedi-oxymethamphetamine,MDMA,俗稱搖頭丸,下稱MDMA)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不得販賣,竟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MDMA之犯意,於99年10月中旬某日,在臺南市○○路「東方PUB」樓下,以新台幣(下同)8,000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不詳綽號「阿傑」之男子,販入第二級毒品MDMA 6顆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4 包(嗣愷他命已賣出部分)。
嗣於99年10月20日7時許,經警持本院核發搜索票至臺南市○區○○街115巷15號2樓陳慶輝居所執行搜索而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MDMA 6顆(驗前合計淨重1.503公克、驗後合計淨重1.439公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驗前淨重0.706公克、驗後淨重0.696 公克)及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3支,而查悉前情。
二、楊幸慈明知愷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之第三級毒品,不得販賣,與其男友黃建璋(檢察官另行起訴)共同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意,以黃建璋所有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做為聯絡工具,於附表二編號1、3、4 所示之電話通聯時間與購毒者電話聯絡後不久,在附表二編號1、3、4 所示之交易地點,以附表二編號1、3、4 所示之價格、數量,先後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予附表二編號1、3、4 所示之人,(各次犯行之交易對象、電話通聯時間、使用行動電話、交易地點、毒品數量、價格均詳如附表二編號1、3、4 所載)。
楊幸慈復另行起意,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意,以其所有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做為聯絡工具,於附表二編號2 所示之電話通聯時間與古尉呈電話聯絡後不久,於附表二編號2 所示之販賣毒品地點,以附表二編號2 所示之價格、數量,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予古尉呈。
嗣於99年10月20日8 時35分許,經警持本院核發搜索票至臺南市○○區○○街48號7 樓之4楊幸慈居所執行搜索而查獲,並扣得第三級毒品愷他命5包(驗前合計淨重0.706公克、驗後淨重0.696公克)及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號行動電話2支。
三、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關於證據能力部分:本件卷附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通訊監察譯文,係檢察官聲請本院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核發通訊監察書(見南縣警刑第0000000000卷第187頁至第207頁),由司法警察執行通訊監察,以錄音設備之機械作用,真實保存當時通訊之內容,該監聽錄音蒐證程序自屬合法,因此取得監聽錄音自有證據能力。
又警方將合法通訊監察所得,轉譯為文字之採證之程序本屬合法,該通訊監察譯文亦具有證據能力。
被告陳慶輝、楊幸慈均未爭執該通訊監察譯文之真實性,足認該通訊監察譯文之所載與監聽錄音結果並無不符,本院即無勘驗監聽錄音帶之必要。
至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後開被告以外之人之言詞陳述併及卷內其他卷證資料,被告陳慶輝與其指定辯護人、被告楊幸慈與其選任辯護人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並於本院準備程序陳明同意作為證據,此等證據資料製作取得查無違法情形,且與本件被告陳慶輝、楊幸慈所涉犯罪之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核無證據力明顯過低之情由,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傳聞例外之同意法則,自得作為證據使用。
二、關於被告陳慶輝販賣第二、三級毒品安非他命、愷他命(即附表一所示犯行)部分:訊據被告陳慶輝對於附表一所示販賣第二、三級毒品安非他命、愷他命予附表一所示購毒者之事實均坦承不諱,並有如附表一所示卷證資料在卷可稽,互核與其自白情節相符,且有白色結晶粉末1包扣案可證。
前開扣案白色結晶粉末1包經鑑定結果,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驗前淨重0.706 公克、驗後淨重0.696 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57頁)。
此外,復有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3 支扣案可證,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陳慶輝犯行堪予認定。
三、關於被告陳慶輝販賣第二級毒品MDMA部分:訊據被告陳慶輝對其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MDMA之犯意,於99年10月中旬某日,在臺南市○○路「東方PUB 」樓下,以8,000 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不詳綽號「阿傑」之男子,販入第二級毒品MDMA 6顆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4 包之事實坦承不諱,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佐(見偵15511 卷㈠第38頁至第41頁),及有黃色圓形錠劑6顆扣案可證。
前開扣案黃色圓形錠劑6顆經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驗前合計淨重1.503 公克、驗後合計淨重1.439 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57頁)。
事證明確,此部分被告陳慶輝犯行亦堪認定。
四、關於被告楊幸慈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部分(即附表二所示犯行):訊據被告楊幸慈對於附表二編號1、3、4 所示與黃建璋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予附表一編號1、3、4 所示購毒者及附表二編號2 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予古尉呈之事實均坦承不諱,並有如附表二所示卷證資料在卷可稽,及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佐(見偵15511卷㈠第65頁至第68頁),及有白色結晶粉末5包扣案可證。
前開扣案白色結晶粉末5 包經鑑定結果,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驗前合計淨重8.453公克、驗後合計淨重8.4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57頁、第132頁至第133頁)。
此外,復有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號行動電話2支扣案可證。
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楊幸慈犯行堪予認定。
五、論罪科刑部分:核被告陳慶輝販賣第二、三級毒品安非他命、愷他命之犯行,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同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販賣毒品罪,並不以販入之後復行賣出為構成要件,但使以營利為目的將毒品購入或將毒品賣出,有一於此,其犯罪即經完成(最高法院25年非字第123 號判例參照)。
被告陳慶輝意圖營利販入第二級毒品MDMA,已該當販賣第二級毒品之要件。
又被告陳慶輝陳明於99年10月中旬某日販入第二級毒品MDMA6顆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4包後,已經賣出部分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包括在如附表一所示犯行內,本案亦僅扣得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 包,堪認其所陳非虛,其意圖營利販入前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後復已賣出,其販入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部分不另論罪,應僅就其意圖營利販入第二級毒品MDMA予以論處,核其此節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公訴意旨認被告陳慶輝前揭意圖營利販入第二級毒品MDMA之犯行僅該當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云云,容有未洽,起訴法條應予變更。
被告楊幸慈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行,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被告陳慶輝持有第二、三級毒品,被告楊幸慈持有第三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被告陳慶輝就附表一編號7 所示一行為販賣第二、三級毒品,係一行為觸犯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斷。
被告楊幸慈與黃建璋就附表二編號1、3、4 所示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被告陳慶輝所為之各次販賣第二、三級毒品犯行,被告楊幸慈所為之各次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之。
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旨在鼓勵毒犯自白認罪,以開啟其自新之路,故毒販在偵查及審判中之歷次陳述,各有一次以上之自白者,不論其之自白,係出於自動或被動、簡單或詳細,並其自白後有無翻異,即應依法減輕其刑。
而自白在學理上有所謂「狹義自白」與「廣義自白」二種概念;
刑事訴訟法第100條規定,雖將被告對於犯罪之自白及其他不利益之陳述區分為二,然自白在本質上亦屬於自己不利益陳述之一種,而同法第156條第1項,固僅就自白之證據能力為規定,但對於其他不利益之陳述證據能力之有無,仍有其適用。
基於被告自白在刑事訴訟法上之證據能力與證明力有諸多之限制,因此法規範上所謂被告之自白,宜從廣義解釋,除指對於犯罪事實全部或一部為肯定供述之狹義自白外,尚包括狹義自白以外之其他承認不利於己之事實所為之陳述在內(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874號判決參照)。
查被告陳慶輝就其如附表一所示販賣第二、三級毒品犯行,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犯罪,另就其意圖營利販入第二級毒品MDMA部分,其於警詢時具體供述於99年10月中旬某日,在臺南市○○路「東方PUB」樓下,以8,000元之代價,向綽號「阿傑」之男子,購入MDMA6顆及愷他命4包等情(見偵15511號卷㈠第13頁),就其販入第二級毒品MDMA之主要事實已於偵查中自白,嗣被告陳慶輝於本院審理時亦自白基於販毒之故意而販入毒品,該當販賣毒品犯行,應已符合上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應依法減輕其刑。
另被告楊幸慈就附表二編號1、3、4 所示犯行,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知悉黃建璋販毒,係黃建璋叫伊拿愷他命給王俊欽,且伊有拿1包愷他命給杜嘉鳳等情(見偵15511號卷㈠第52頁、卷㈡第123頁、第176頁),就其有交付販賣之毒品之事實,亦已於偵查中供認明確,嗣被告楊幸慈於本院審理時亦自白前情,坦認該當販賣毒品犯行,就其所犯附表二編號1、3、4所示犯行,亦應認符合上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應依法減輕其刑。
被告陳慶輝之指定辯護人另以被告陳慶輝於99年11月3 日警詢時供述其所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來源係向案外人黃建璋購買,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予以減刑云云,然依卷附通訊監察書及通訊監察譯文所示,警方早有相當證據懷疑案外人黃建璋涉有販賣毒品犯行,而向本院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獲准,且被告楊幸慈於99年10月20日查獲當日即向警證述案外人黃建璋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被告陳慶輝曾向案外人黃建璋購買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等情(見偵15511 卷㈠第51頁),而是日被告陳慶輝於警詢時猶否認曾向案外人黃建璋購買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並稱無法詳細提供毒品來源真實年籍身分等語(見同上卷第32頁至第33頁),難認係因被告陳慶輝供述因而查獲其毒品來源之案外人黃建璋,即不得依此予以減刑。
末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以宣告法定最低度之刑猶嫌過重者,始得為之;
如別有法定減輕之事由,必依法律之規定減輕其刑後,仍屬情輕法重,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時,始得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522號判決參照)。
被告陳慶輝正值盛年,販賣毒品牟利,所犯販賣第二、三級毒品犯行高達65件,危害國民身心健康及社會風氣,進而敗壞社會治安甚鉅,並無「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情形,自無刑法第59條之適用。
被告陳慶輝之指定辯護人辯護意旨,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云云,並非可採。
另被告楊幸慈就其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3、4 所示犯行,經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予以減刑後,已無情輕法重情形,無刑法第59條規定之適用。
被告楊幸慈之指定辯護人辯護意旨,就此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云云,亦非可採。
至其所犯如附表二編號2 所示犯行,審酌其該次所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價格僅500 元,數量非鉅,其犯罪之情狀非重,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有情輕法重、顯可憫恕之情形,認被告楊幸慈所犯如附表二編號2 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部分,縱處以法定最低刑度猶嫌過重,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
爰審酌被告陳慶輝係高職畢業,被告楊幸慈為國中畢業,有其等警詢筆錄之記載可參,被告陳慶輝曾有施用毒品紀錄(非累犯),素行欠佳,被告楊幸慈前無犯罪紀錄,素行尚可,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被告陳慶輝、各次販賣第二、三級毒品、楊幸慈各自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罪情節,及販賣毒品戕害國人身心健康,助長施用毒品之不良風氣,惟其等各自所犯販賣之毒品數量非鉅,暨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及檢察官對被告陳慶輝、楊幸慈分別求處有期徒刑7 年、5年6月等一切情狀,就被告陳慶輝所犯各次販賣第二、三級毒品之犯行,就被告楊幸慈所犯各次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行,各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等應執行刑,以資懲儆。
扣案第二級毒品MDMA 6顆(驗前合計淨重1.503公克、驗後合計淨重1.439公克)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於被告陳慶輝所犯販入第二級毒品部分諭知沒收銷燬之。
扣案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 包(驗前淨重0.706公克、驗後淨重0.696公克),為被告陳慶輝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遭查獲之物,扣案第三級毒品愷他命5包(驗前合計淨重8.453公克、驗後合計淨重8.4 公克),為被告楊幸慈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遭查獲之物,其等行為已構成犯罪,該第三級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分別於被告陳慶輝、楊幸慈所犯最末一次販賣第三級毒品部分諭知沒收(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911 號、98年度台上字第5283號判決參照)。
扣案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3 支,係被告陳慶輝所有分別供其犯附表一各編號所示販賣第二、三級毒品聯絡之用,此據被告陳慶輝供述確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規定,於各該次犯行之主文項內分別諭知沒收。
扣案門號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分別係黃建璋及被告楊幸慈所有,分別供被告楊幸慈犯附表二各編號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聯絡之用,亦據被告楊幸慈供述確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第1項規定及共犯責任共同原則,於附表二各該次犯行之主文項內分別諭知沒收。
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犯第四條至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
所謂因犯罪所得之物,係指販賣毒品所得之財物,不問其中何部分屬於成本,何部分屬於利潤,均應沒收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724號判決、100 年度台上字第842 號判決參照)。
又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財物為新台幣時,因係合併計算,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為避免執行時發生重複沒收、抵償之情形,故各共同正犯之間係採連帶沒收主義,於裁判時應諭知被告共同犯罪所得之財物應與其他共同正犯連帶沒收之(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5095號判決參照)。
被告陳慶輝各次販賣第二、三級毒品所得合計13萬0,100 元,被告楊幸慈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2、3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所得合計2,000元,雖均未扣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應各依係單一被告單獨販賣或數被告(共犯)共同販賣,而分別於該次販賣毒品罪後諭知單獨或連帶沒收、單獨或連帶以財產抵償之。
至被告楊幸慈所犯如附表二編號4 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價款1,000 元,交易對象杜嘉鳳、王俊欽尚未付款,業據證人杜嘉鳳、王俊欽於偵查中結證明確(見99偵字第15511 號卷㈡第184頁、第246頁),此部分價款既尚未取得,即無從為沒收或以財產抵償之諭知(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331號判決參照)。
末扣案愷他命研磨盤1 座,被告陳慶輝陳明係供己施用毒品使用,並無證據與其所犯前揭犯行有關,不得諭知沒收;
扣案愷他命研磨盤2座、電子磅秤1台、分裝袋1 包,並無證據與被告楊幸慈所犯前揭犯行有關,亦不得諭知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3項、第17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55條、第59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書鳴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幸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3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
│附表一: │
├─┬────┬───────┬──────┬───────┬─────────────┬─────────┤
│編│交易對象│電話通聯時間 │交易地點 │毒品種類、數量│卷證資料 │主文 │
│號│ │使用行動電話 │ │及價格(新臺幣)│ │ │
├─┼────┼───────┼──────┼───────┼─────────────┼─────────┤
│1 │郭哲羽 │99年6月27日12 │臺南市○○路│第二級毒品安非│1.證人郭哲羽於警詢時證述及│陳慶輝販賣第二級毒│
│ │ │時36分許 │附近某廟宇 │他命3.8公克 │ 偵查中結證(見99偵字第15│品,處有期徒刑叁年│
│ │ │0000000000 │ │6,000元 │ 511 號卷㈠第80頁至第81頁│捌月,扣案之行動電│
│ │ │ │ │ │ 、第100頁)。 │話壹支(內含門號09│
│ │ │ │ │ │2.通訊監察譯文(見同上卷第│00000000號SIM卡壹 │
│ │ │ │ │ │ 91頁)。 │張)沒收;未扣案之│
│ │ │ │ │ │ │新台幣陸仟元沒收,│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 │ │ │之。 │
├─┼────┼───────┼──────┼───────┼─────────────┼─────────┤
│2 │郭哲羽 │99年6月29日0時│臺南市○○路│第二級毒品安非│1.證人郭哲羽於警詢時證述及│陳慶輝販賣第二級毒│
│ │ │34分許 │附近某學校 │他命3.8公克 │ 偵查中結證(見99偵字第15│品,處有期徒刑叁年│
│ │ │0000000000 │ │6,000元 │ 511號卷㈠第81頁、第100頁│捌月,扣案之行動電│
│ │ │ │ │ │ )。 │話壹支(內含門號09│
│ │ │ │ │ │2.通訊監察譯文(見同上卷第│00000000號SIM卡壹 │
│ │ │ │ │ │ 91頁)。 │張)沒收;未扣案之│
│ │ │ │ │ │ │新台幣陸仟元沒收,│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 │ │ │之。 │
├─┼────┼───────┼──────┼───────┼─────────────┼─────────┤
│3 │郭哲羽及│99年6月30日22 │臺南市○○路│第三級毒品愷他│1.證人郭哲羽於警詢時證述及│陳慶輝販賣第三級毒│
│ │綽號「粗│時10分許、22時│附近某廟宇 │命5公克 │ 偵查中結證(見99偵字第15│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 │仔」友人│21分許、22時25│ │1,800元 │ 511號卷㈠第81頁至第82頁 │柒月,扣案之行動電│
│ │ │分許 │ │ │ 、第100頁)。 │話壹支(內含門號09│
│ │ │0000000000 │ │ │2.通訊監察譯文(見同上卷第│00000000號SIM卡壹 │
│ │ │ │ │ │ 92頁)。 │張)沒收;未扣案之│
│ │ │ │ │ │ │新台幣壹仟捌佰元沒│
│ │ │ │ │ │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 │ │ │抵償之。 │
├─┼────┼───────┼──────┼───────┼─────────────┼─────────┤
│4 │郭哲羽 │99年7月5日18時│臺南市○○路│第二級毒品安非│1.證人郭哲羽於警詢時證述及│陳慶輝販賣第二級毒│
│ │ │20分許 │附近某廟宇 │他命5.1公克 │ 偵查中結證(見99偵字第15│品,處有期徒刑叁年│
│ │ │0000000000 │ │9,000元 │ 511號卷㈠第82頁、第100頁│玖月,扣案之行動電│
│ │ │ │ │ │ )。 │話壹支(內含門號09│
│ │ │ │ │ │2.通訊監察譯文(見同上卷第│00000000號SIM卡壹 │
│ │ │ │ │ │ 93頁)。 │張)沒收;未扣案之│
│ │ │ │ │ │ │新台幣玖仟元沒收,│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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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郭哲羽及│99年7月11日2時│臺南市○○路│第三級毒品愷他│1.證人郭哲羽於警詢時證述及│陳慶輝販賣第三級毒│
│ │綽號「伊│41分許 │附近某廟宇 │命5公克 │ 偵查中結證(見99偵字第15│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 │呀」友人│0000000000 │ │1,800元 │ 511號卷㈠第82頁至第83頁 │柒月,扣案之行動電│
│ │ │ │ │ │ 、第100頁)。 │話壹支(內含門號09│
│ │ │ │ │ │2.通訊監察譯文(見同上卷第│00000000號SIM卡壹 │
│ │ │ │ │ │ 93頁)。 │張)沒收;未扣案之│
│ │ │ │ │ │ │新台幣壹仟捌佰元沒│
│ │ │ │ │ │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 │ │ │抵償之。 │
├─┼────┼───────┼──────┼───────┼─────────────┼─────────┤
│6 │郭哲羽 │99年7月15日23 │臺南市○○路│第二級毒品安非│1.證人郭哲羽於警詢時證述及│陳慶輝販賣第二級毒│
│ │ │時17分許 │附近某廟宇 │他命3.8公克 │ 偵查中結證(見99偵字第15│品,處有期徒刑叁年│
│ │ │0000000000 │ │6,000元 │ 511號卷㈠第83頁、第100頁│捌月,扣案之行動電│
│ │ │ │ │ │ )。 │話壹支(內含門號09│
│ │ │ │ │ │2.通訊監察譯文(見同上卷第│00000000SIM卡壹張 │
│ │ │ │ │ │ 93頁)。 │)沒收;未扣案之新│
│ │ │ │ │ │ │台幣陸仟元沒收,如│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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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郭哲羽及│99年7月25日15 │臺南市○○路│①第二級毒品安│1.證人郭哲羽於警詢時證述及│陳慶輝販賣第二級毒│
│ │綽號「伊│時26分許 │附近某廟宇 │非他命3.8公克 │ 偵查中結證(見99偵字第15│品,處有期徒刑叁年│
│ │呀」友人│0000000000 │ │6,000元 │ 511號卷㈠第83頁至第84頁 │玖月,扣案之行動電│
│ │ │ │ │②第三級毒品愷│ 、第100頁)。 │話壹支(內含門號09│
│ │ │ │ │他命5公克 │2.通訊監察譯文(見同上卷第│00000000號SIM卡壹 │
│ │ │ │ │1,800元 │ 94頁)。 │張)沒收;未扣案之│
│ │ │ │ │ │ │新台幣柒仟捌佰元沒│
│ │ │ │ │ │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 │ │ │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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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賴俊男 │99年7月26日0時│臺南市○○路│第三級毒品愷他│1.證人賴俊男於警詢時證述及│陳慶輝販賣第三級毒│
│ │ │10分許、0時26 │3段寶麗金大 │命1小包 │ 偵查中結證(見99偵字第15│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 │ │分許 │廈附近 │500 元 │ 511號卷㈡第85頁至第86頁 │柒月,扣案之行動電│
│ │ │0000000000 │ │ │ 、第100頁至第103頁)。 │話壹支(內含門號09│
│ │ │ │ │ │2.通訊監察譯文(見同上卷第│00000000號SIM卡壹 │
│ │ │ │ │ │ 92頁、警卷第22頁)。 │張)沒收;未扣案之│
│ │ │ │ │ │ │新台幣伍佰元沒收,│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 │ │ │之。 │
├─┼────┼───────┼──────┼───────┼─────────────┼─────────┤
│9 │周麗芬 │99年7月28日2時│臺南市○○路│第三級毒品愷他│1.證人周麗芬於警詢時證述及│陳慶輝販賣第三級毒│
│ │ │18分許、2時51 │長谷海頓大樓│命1小包 │ 偵查中結證(見99偵字第15│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 │ │分許 │14樓之17 │1,000元 │ 511號卷㈡第50頁、第60頁 │柒月,扣案之行動電│
│ │ │0000000000 │ │ │ 至第63頁)。 │話壹支(內含門號09│
│ │ │ │ │ │2.通訊監察譯文(見同上卷第│00000000號SIM卡壹 │
│ │ │ │ │ │ 54頁、警卷第28頁)。 │張)沒收;未扣案之│
│ │ │ │ │ │ │新台幣壹仟元沒收,│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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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王佩玲 │99年7月28日15 │臺南市育平五│第三級毒品愷他│1.證人王佩玲於警詢時證述及│陳慶輝販賣第三級毒│
│ │ │時14分許 │街77號樓下 │命1小包 │ 偵查中結證(見99偵字第15│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 │ │0000000000 │ │1,000元 │ 511號卷㈡第4頁、第23頁至│柒月,扣案之行動電│
│ │ │ │ │ │ 第26頁)。 │話壹支(內含門號09│
│ │ │ │ │ │2.通訊監察譯文(見同上卷第│00000000號SIM卡壹 │
│ │ │ │ │ │ 13頁、警卷第29頁)。 │張)沒收;未扣案之│
│ │ │ │ │ │ │新台幣壹仟元沒收,│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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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王佩玲 │99年7月28日22 │臺南市育平五│第三級毒品愷他│1.證人王佩玲於警詢時證述及│陳慶輝販賣第三級毒│
│ │ │時58分許 │街77號樓下 │命1小包 │ 偵查中結證(見99偵字第15│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 │ │0000000000 │ │1,000元 │ 511號卷㈡第9頁、第23頁至│柒月,扣案之行動電│
│ │ │ │ │ │ 第26頁)。 │話壹支(內含門號09│
│ │ │ │ │ │2.通訊監察譯文(見同上卷第│00000000號SIM卡壹 │
│ │ │ │ │ │ 13頁、警卷第31頁)。 │張)沒收;未扣案之│
│ │ │ │ │ │ │新台幣壹仟元沒收,│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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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范鈺婷 │99年7月29日0時│臺南市○○路│第二級毒品安非│1.證人范鈺婷於警詢時證述及│陳慶輝販賣第二級毒│
│ │ │13分許、0時32 │某廟口前 │他命1小包 │ 偵查中結證(見99偵字第15│品,處有期徒刑叁年│
│ │ │分許 │ │1,000元 │ 511號卷㈠第134頁至第135 │柒月,扣案之行動電│
│ │ │0000000000 │ │ │ 頁、第155頁至第158頁)。│話壹支(內含門號09│
│ │ │ │ │ │2.通訊監察譯文(見同上卷第│00000000號SIM卡壹 │
│ │ │ │ │ │ 142頁、警卷第31頁至第32 │張)沒收;未扣案之│
│ │ │ │ │ │ 頁)。 │新台幣壹仟元沒收,│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 │ │ │之。 │
├─┼────┼───────┼──────┼───────┼─────────────┼─────────┤
│13│郭哲羽 │99年7月30日7時│臺南市○○路│第二級毒品安非│1.證人郭哲羽於警詢時證述及│陳慶輝販賣第二級毒│
│ │ │53分許 │附近某廟宇 │他命3.8公克 │ 偵查中結證(見99偵字第15│品,處有期徒刑叁年│
│ │ │0000000000 │ │6,000元 │ 511號卷㈠第84頁、第100頁│捌月,扣案之行動電│
│ │ │ │ │ │ )。 │話壹支(內含門號09│
│ │ │ │ │ │2.通訊監察譯文(見同上卷第│00000000號SIM卡壹 │
│ │ │ │ │ │ 95頁)。 │張)沒收;未扣案之│
│ │ │ │ │ │ │新台幣陸仟元沒收,│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 │ │ │之。 │
├─┼────┼───────┼──────┼───────┼─────────────┼─────────┤
│14│郭哲羽 │99年7月31日7時│臺南市○○路│第二級毒品安非│1.證人郭哲羽於警詢時證述及│陳慶輝販賣第二級毒│
│ │ │20分許 │附近某廟宇 │他命3.8公克 │ 偵查中結證(見99偵字第15│品,處有期徒刑叁年│
│ │ │0000000000 │ │6,000元 │ 511號卷㈠第85頁、第100頁│捌月,扣案之行動電│
│ │ │ │ │ │ )。 │話壹支(內含門號09│
│ │ │ │ │ │2.通訊監察譯文(見同上卷第│00000000號SIM卡壹 │
│ │ │ │ │ │ 95頁)。 │張)沒收;未扣案之│
│ │ │ │ │ │ │新台幣陸仟元沒收,│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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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范鈺婷 │99年7月31日23 │臺南市○○路│第二級毒品安非│1.證人范鈺婷於警詢時證述及│陳慶輝販賣第二級毒│
│ │ │時26分許、23時│與尊王路口 │他命1小包 │ 偵查中結證(見99偵字第15│品,處有期徒刑叁年│
│ │ │41分許 │ │2,000元 │ 511號卷㈠第135頁、第155 │柒月,扣案之行動電│
│ │ │0000000000 │ │ │ 頁至第158頁)。 │話壹支(內含門號09│
│ │ │ │ │ │2.通訊監察譯文(見同上卷第│00000000號SIM卡壹 │
│ │ │ │ │ │ 142頁至第143頁、警卷第37│張)沒收;未扣案之│
│ │ │ │ │ │ 頁至第38頁)。 │新台幣貳仟元沒收,│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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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范鈺婷 │99年8月1日22時│臺南市○○街│第二級毒品安非│1.證人范鈺婷於警詢時證述及│陳慶輝販賣第二級毒│
│ │ │40分許 │與海安路口 │他命1小包 │ 偵查中結證(見99偵字第15│品,處有期徒刑叁年│
│ │ │0000000000 │ │1,000元 │ 511號卷㈠第135頁、第155 │柒月,扣案之行動電│
│ │ │ │ │ │ 頁至第158頁)。 │話壹支(內含門號09│
│ │ │ │ │ │2.通訊監察譯文(見同上卷第│00000000號SIM卡壹 │
│ │ │ │ │ │ 143頁、警卷第42頁)。 │張)沒收;未扣案之│
│ │ │ │ │ │ │新台幣壹仟元沒收,│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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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郭哲羽及│99年8月2日2時4│臺南市○○路│第三級毒品愷他│1.證人郭哲羽於警詢時證述及│陳慶輝販賣第三級毒│
│ │綽號「伊│分許 │附近某廟宇 │命5公克 │ 偵查中結證(見99偵字第15│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 │呀」友人│0000000000 │ │1,800元 │ 511號卷㈠第85頁、第100頁│柒月,扣案之行動電│
│ │ │ │ │ │ )。 │話壹支(內含門號09│
│ │ │ │ │ │2.通訊監察譯文(見同上卷第│00000000號SIM卡壹 │
│ │ │ │ │ │ 95頁)。 │張)沒收;未扣案之│
│ │ │ │ │ │ │新台幣壹仟捌佰元沒│
│ │ │ │ │ │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 │ │ │抵償之。 │
├─┼────┼───────┼──────┼───────┼─────────────┼─────────┤
│18│范鈺婷 │99年8月4日19時│臺南市○○路│第二級毒品安非│1.證人范鈺婷於警詢時證述及│陳慶輝販賣第二級毒│
│ │ │7分許 │某廟口前 │他命1小包 │ 偵查中結證(見99偵字第15│品,處有期徒刑叁年│
│ │ │0000000000 │ │2,000元 │ 511號卷㈠第135頁、第155 │柒月,扣案之行動電│
│ │ │ │ │ │ 頁至第158頁)。 │話壹支(內含門號09│
│ │ │ │ │ │2.通訊監察譯文(見同上卷第│00000000號SIM卡壹 │
│ │ │ │ │ │ 144頁、警卷第47頁)。 │張)沒收;未扣案之│
│ │ │ │ │ │ │新台幣貳仟元沒收,│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 │ │ │之。 │
├─┼────┼───────┼──────┼───────┼─────────────┼─────────┤
│19│郭哲羽及│99年8月5日21時│臺南市○○路│第三級毒品愷他│1.證人郭哲羽於警詢時證述及│陳慶輝販賣第三級毒│
│ │綽號「伊│36分許 │附近某廟宇 │命5公克 │ 偵查中結證(見99偵字第15│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 │呀」友人│0000000000 │ │1,800元 │ 511號卷㈠第86頁、第100頁│柒月,扣案之行動電│
│ │ │ │ │ │ )。 │話壹支(內含門號09│
│ │ │ │ │ │2.通訊監察譯文(見同上卷第│00000000號SIM卡壹 │
│ │ │ │ │ │ 96頁)。 │張)沒收;未扣案之│
│ │ │ │ │ │ │新台幣壹仟捌佰元沒│
│ │ │ │ │ │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 │ │ │抵償之。 │
├─┼────┼───────┼──────┼───────┼─────────────┼─────────┤
│20│范鈺婷 │99年8月6日22時│臺南市○○路│第二級毒品安非│1.證人范鈺婷於警詢時證述及│陳慶輝販賣第二級毒│
│ │ │31分許、23時53│某廟口前 │他命1小包 │ 偵查中結證(見99偵字第15│品,處有期徒刑叁年│
│ │ │分許 │ │2,000元 │ 511號卷㈠第135頁、第155 │柒月,扣案之行動電│
│ │ │0000000000 │ │ │ 頁至第158頁)。 │話壹支(內含門號09│
│ │ │ │ │ │2.通訊監察譯文(見同上卷第│00000000號SIM卡壹 │
│ │ │ │ │ │ 第144頁、警卷第51頁至第 │張)沒收;未扣案之│
│ │ │ │ │ │ 52頁)。 │新台幣貳仟元沒收,│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 │ │ │之。 │
├─┼────┼───────┼──────┼───────┼─────────────┼─────────┤
│21│賴俊男 │99年8月7日21時│臺南市○○路│第三級毒品愷他│1.證人賴俊男於警詢時證述及│陳慶輝販賣第三級毒│
│ │ │11分許 │3段寶麗金大 │命2小包、 │ 偵查中結證(見99偵字第15│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 │ │0000000000 │廈附近 │1,000元 │ 511號卷㈡第86頁、第100頁│柒月,扣案之行動電│
│ │ │ │ │ │ 至第103頁)。 │話壹支(內含門號09│
│ │ │ │ │ │2.通訊監察譯文(見同上卷第│00000000號SIM卡壹 │
│ │ │ │ │ │ 93頁、警卷第53頁)。 │張)沒收;未扣案之│
│ │ │ │ │ │ │新台幣壹仟元沒收,│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 │ │ │之。 │
├─┼────┼───────┼──────┼───────┼─────────────┼─────────┤
│22│范鈺婷 │99年8月10日17 │臺南市○○路│第二級毒品安非│1.證人范鈺婷於警詢時證述及│陳慶輝販賣第二級毒│
│ │ │時1分許、19時 │某廟口前 │他命1小包 │ 偵查中結證(見99偵字第15│品,處有期徒刑叁年│
│ │ │54分許、22時16│ │2,000元 │ 511號卷㈠第136頁、第155 │柒月,扣案之行動電│
│ │ │分許 │ │ │ 頁至第158頁)。 │話壹支(內含門號09│
│ │ │0000000000 │ │ │2.通訊監察譯文(見同上卷第│00000000號SIM卡壹 │
│ │ │ │ │ │ 第145頁、警卷第60頁及第 │張)沒收;未扣案之│
│ │ │ │ │ │ 62頁)。 │新台幣貳仟元沒收,│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 │ │ │之。 │
├─┼────┼───────┼──────┼───────┼─────────────┼─────────┤
│23│歐書吟 │99年8月16日9時│臺南市○○路│第三級毒品愷他│1.證人歐書吟於警詢時證述及│陳慶輝販賣第三級毒│
│ │ │1分許 │218號12樓之6│命1小包 │ 偵查中結證(見99偵字第15│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 │ │0000000000 │ │1,500元 │ 511號卷㈡第66頁、第74 │柒月,扣案之行動電│
│ │ │ │ │ │ 頁至第77頁)。 │話壹支(內含門號09│
│ │ │ │ │ │2.通訊監察譯文(見同上卷第│00000000號SIM卡壹 │
│ │ │ │ │ │ 71頁、警卷第75頁)。 │張)沒收;未扣案之│
│ │ │ │ │ │ │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沒│
│ │ │ │ │ │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 │ │ │抵償之。 │
├─┼────┼───────┼──────┼───────┼─────────────┼─────────┤
│24│郭哲羽 │99年8月19日20 │臺南市○○路│第二級毒品安非│1.證人郭哲羽於警詢時證述及│陳慶輝販賣第二級毒│
│ │ │時22分許 │附近某廟宇 │他命3.8公克 │ 偵查中結證(見99偵字第15│品,處有期徒刑叁年│
│ │ │0000000000 │ │6,000元 │ 511號卷㈠第86頁至第87頁 │捌月,扣案之行動電│
│ │ │ │ │ │ 、第100頁)。 │話壹支(內含門號09│
│ │ │ │ │ │2.通訊監察譯文(見同上卷第│00000000號SIM卡壹 │
│ │ │ │ │ │ 96頁至第97頁)。 │張)沒收;未扣案之│
│ │ │ │ │ │ │新台幣陸仟元沒收,│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 │ │ │之。 │
├─┼────┼───────┼──────┼───────┼─────────────┼─────────┤
│25│范鈺婷 │99年8月27日11 │臺南市○○路│第二級毒品安非│1.證人范鈺婷於警詢時證述及│陳慶輝販賣第二級毒│
│ │ │時21分許、13時│某廟口對面「│他命1小包 │ 偵查中結證(見99偵字第15│品,處有期徒刑叁年│
│ │ │33分許 │波波洗衣店」│2,000元 │ 511號卷㈠第137頁、第155 │柒月,扣案之行動電│
│ │ │0000000000 │ │ │ 頁至第158頁)。 │話壹支(內含門號09│
│ │ │ │ │ │2.通訊監察譯文(見同上卷第│00000000號SIM卡壹 │
│ │ │ │ │ │ 147頁、警卷第89頁至第90 │張)沒收;未扣案之│
│ │ │ │ │ │ 頁)。 │新台幣貳仟元沒收,│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 │ │ │之。 │
├─┼────┼───────┼──────┼───────┼─────────────┼─────────┤
│26│王佩玲 │99年8月31日19 │臺南市育平五│第三級毒品愷他│1.證人王佩玲於警詢時證述及│陳慶輝販賣第三級毒│
│ │ │時2分許 │街77號樓下 │命1小包 │ 偵查中結證(見99偵字第15│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 │ │0000000000 │ │1,000元 │ 511號卷㈡第5頁、第23頁至│柒月,扣案之行動電│
│ │ │ │ │ │ 第26頁)。 │話壹支(內含門號09│
│ │ │ │ │ │2.通訊監察譯文(見同上卷第│00000000號SIM卡壹 │
│ │ │ │ │ │ 14頁、警卷第95頁)。 │張)沒收;未扣案之│
│ │ │ │ │ │ │新台幣壹仟元沒收,│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 │ │ │之。 │
├─┼────┼───────┼──────┼───────┼─────────────┼─────────┤
│27│王佩玲 │99年9月6日13時│臺南市育平五│第三級毒品愷他│1.證人王佩玲於警詢時證述及│陳慶輝販賣第三級毒│
│ │ │26分許 │街77號樓下 │命1小包 │ 偵查中結證(見99偵字第15│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 │ │0000000000 │ │1,000元 │ 511號卷㈡第9頁至第10頁、│柒月,扣案之行動電│
│ │ │ │ │ │ 第23頁至第26頁)。 │話壹支(內含門號09│
│ │ │ │ │ │2.通訊監察譯文(見同上卷第│00000000號SIM卡壹 │
│ │ │ │ │ │ 14頁、警卷第100頁)。 │張)沒收;未扣案之│
│ │ │ │ │ │ │新台幣壹仟元沒收,│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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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吳威凌 │99年9月6日22時│臺南市○○街│第三級毒品愷他│1.證人吳威凌於警詢時證述及│陳慶輝販賣第三級毒│
│ │ │17分許、22時34│上某廟宇前 │命1小包 │ 偵查中結證(見99偵字第15│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 │ │分許 │ │1,500元 │ 511號卷㈠第166頁、第176 │柒月,扣案之行動電│
│ │ │0000000000 │ │ │ 頁至第179頁)。 │話壹支(內含門號09│
│ │ │ │ │ │2.通訊監察譯文(見同上卷第│00000000號SIM卡壹 │
│ │ │ │ │ │ 173頁、警卷第101頁至第10│張)沒收;未扣案之│
│ │ │ │ │ │ 2頁)。 │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沒│
│ │ │ │ │ │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 │ │ │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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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吳威凌 │99年9月9日23時│臺南市○○路│第三級毒品愷他│1.證人吳威凌於警詢時證述及│陳慶輝販賣第三級毒│
│ │ │26分許、23時36│大都會網咖廁│命約5公克 │ 偵查中結證(見99偵字第15│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 │ │分許 │所內 │2,000元 │ 511號卷㈠第161頁至第162 │柒月,扣案之行動電│
│ │ │0000000000 │ │ │ 頁、第176頁至第179頁)。│話壹支(內含門號09│
│ │ │ │ │ │2.通訊監察譯文(見同上卷第│00000000號SIM卡壹 │
│ │ │ │ │ │ 170頁、警卷第119頁)。 │張)沒收;未扣案之│
│ │ │ │ │ │ │新台幣貳仟元沒收,│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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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賴俊男 │99年9月14日2時│臺南市○○路│第三級毒品愷他│1.證人賴俊男於警詢時證述及│陳慶輝販賣第三級毒│
│ │ │49分許、2時54 │3段寶麗金大 │命1小包、 │ 偵查中結證(見99偵字第15│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 │ │分許、2時57分 │廈附近 │500元 │ 511號卷㈡第87頁至第88頁 │柒月,扣案之行動電│
│ │ │許 │ │ │ 、第100頁至第103頁)。 │話壹支(內含門號09│
│ │ │0000000000 │ │ │2.通訊監察譯文(見同上卷第│00000000號SIM卡壹 │
│ │ │ │ │ │ 94頁、警卷第125頁至第126│張)沒收;未扣案之│
│ │ │ │ │ │ 頁)。 │新台幣伍佰元沒收,│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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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周麗芬 │99年9月15日3時│臺南市建平八│第三級毒品愷他│1.證人周麗芬於警詢時證述及│陳慶輝販賣第三級毒│
│ │ │34分許 │街450巷1號4 │命1小包、 │ 偵查中結證(見99偵字第15│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 │ │0000000000 │樓之13 │1,000元 │ 511號卷㈡第50頁至第51頁 │柒月,扣案之行動電│
│ │ │ │ │ │ 、第60頁至第63頁)。 │話壹支(內含門號09│
│ │ │ │ │ │2.通訊監察譯文(見同上卷第│00000000號SIM卡壹 │
│ │ │ │ │ │ 55頁)。 │張)沒收;未扣案之│
│ │ │ │ │ │ │新台幣壹仟元沒收,│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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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范鈺婷 │99年9月16日23 │臺南市○○路│第二級毒品安非│1.證人范鈺婷於警詢時證述及│陳慶輝販賣第二級毒│
│ │ │時38分許、17日│某廟口前 │他命1小包 │ 偵查中結證(見99偵字第15│品,處有期徒刑叁年│
│ │ │0時10分許 │ │1,000元 │ 511號卷㈠第137頁、第155 │柒月,扣案之行動電│
│ │ │0000000000 │ │ │ 頁至第158頁)。 │話壹支(內含門號09│
│ │ │ │ │ │2.通訊監察譯文(見同上卷第│00000000號SIM卡壹 │
│ │ │ │ │ │ 149頁、警卷第130頁)。 │張)沒收;未扣案之│
│ │ │ │ │ │ │新台幣壹仟元沒收,│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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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賴俊男 │99年9月18日2時│臺南市○○路│第三級毒品愷他│1.證人賴俊男於警詢時證述及│陳慶輝販賣第三級毒│
│ │ │15分許、2時18 │3段寶麗金大 │命1小包 │ 偵查中結證(見99偵字第15│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 │ │分許 │廈附近 │500元 │ 511號卷㈡第88頁、第100頁│柒月,扣案之行動電│
│ │ │0000000000 │ │ │ 至第103頁)。 │話壹支(內含門號09│
│ │ │ │ │ │2.通訊監察譯文(見同上卷第│00000000號SIM卡壹 │
│ │ │ │ │ │ 95頁、警卷第131頁至第132│張)沒收;未扣案之│
│ │ │ │ │ │ 頁)。 │新台幣伍佰元沒收,│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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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王佩玲 │99年9月19日23 │臺南市育平五│第三級毒品愷他│1.證人王佩玲於警詢時證述及│陳慶輝販賣第三級毒│
│ │ │時6分許 │街77號樓下 │命1小包 │ 偵查中結證(見99偵字第15│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 │ │0000000000 │ │1,000元 │ 511號卷㈡第10頁、第23頁 │柒月,扣案之行動電│
│ │ │ │ │ │ 至第26 頁)。 │話壹支(內含門號09│
│ │ │ │ │ │2.通訊監察譯文(見同上卷第│00000000號SIM卡壹 │
│ │ │ │ │ │ 16頁、警卷第106頁)。 │張)沒收;未扣案之│
│ │ │ │ │ │ │新台幣壹仟元沒收,│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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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范鈺婷 │99年9月21日2時│臺南市○○路│第二級毒品安非│1.證人范鈺婷於警詢時證述及│陳慶輝販賣第二級毒│
│ │ │17分許、2時47 │某廟口附近 │他命1小包 │ 偵查中結證(見99偵字第15│品,處有期徒刑叁年│
│ │ │分許 │ │2,000元 │ 511號卷㈠第137頁至第138 │柒月,扣案之行動電│
│ │ │0000000000 │ │ │ 頁、第155頁至第158頁)。│話壹支(內含門號09│
│ │ │ │ │ │2.通訊監察譯文(見同上卷第│00000000號SIM卡壹 │
│ │ │ │ │ │ 149頁、警卷第137頁)。 │張)沒收;未扣案之│
│ │ │ │ │ │ │新台幣貳仟元沒收,│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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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郭惠婷 │99年9月21日22 │臺南市○○路│第三級毒品愷他│1.證人郭惠婷於警詢時證述及│陳慶輝販賣第三級毒│
│ │ │時43分許 │252號前 │命約2公克 │ 偵查中結證(見99偵字第15│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 │ │0000000000 │ │1,000元 │ 511號卷㈠第117頁至第118 │柒月,扣案之行動電│
│ │ │ │ │ │ 頁、第128頁至第131頁)。│話壹支(內含門號09│
│ │ │ │ │ │2.通訊監察譯文(見同上卷第│00000000號SIM卡壹 │
│ │ │ │ │ │ 124頁、警卷第140頁)。 │張)沒收;未扣案之│
│ │ │ │ │ │ │新台幣壹仟元沒收,│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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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賴俊男 │99年9月22日1時│臺南市○○路│第三級毒品愷他│1.證人賴俊男於警詢時證述及│陳慶輝販賣第三級毒│
│ │ │38分許、1時42 │3段寶麗金大 │命1小包 │ 偵查中結證(見99偵字第15│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 │ │分許 │廈附近 │500元 │ 511號卷㈡第88頁、第100頁│柒月,扣案之行動電│
│ │ │0000000000 │ │ │ 至第103頁)。 │話壹支(內含門號09│
│ │ │ │ │ │2.通訊監察譯文(見同上卷第│00000000號SIM卡壹 │
│ │ │ │ │ │ 95頁、警卷第141頁)。 │張)沒收;未扣案之│
│ │ │ │ │ │ │新台幣伍佰元沒收,│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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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郭惠婷 │99年9月23日23 │臺南市○○路│第三級毒品愷他│1.證人郭惠婷於警詢時證述及│陳慶輝販賣第三級毒│
│ │ │時13分許 │252號前 │命約2公克 │ 偵查中結證(見99偵字第15│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 │ │0000000000 │ │1,000元 │ 511號卷㈠第118頁、第128 │柒月,扣案之行動電│
│ │ │ │ │ │ 頁至第131頁)。 │話壹支(內含門號09│
│ │ │ │ │ │2.通訊監察譯文(見同上卷第│00000000號SIM卡壹 │
│ │ │ │ │ │ 124頁、警卷第145頁)。 │張)沒收;未扣案之│
│ │ │ │ │ │ │新台幣壹仟元沒收,│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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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賴俊男 │99年9月24日1時│臺南市○○路│第三級毒品愷他│1.證人賴俊男於警詢時證述及│陳慶輝販賣第三級毒│
│ │ │32分許 │3段寶麗金大 │命1小包 │ 偵查中結證(見99偵字第15│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 │ │0000000000 │廈附近 │500 元 │ 511號卷㈡第88頁、第100頁│柒月,扣案之行動電│
│ │ │ │ │ │ 至第103頁)。 │話壹支(內含門號09│
│ │ │ │ │ │2.通訊監察譯文(見同上卷第│00000000號SIM卡壹 │
│ │ │ │ │ │ 95頁、警卷第145頁)。 │張)沒收;未扣案之│
│ │ │ │ │ │ │新台幣伍佰元沒收,│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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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郭惠婷 │99年9月26日6時│臺南市○○路│第三級毒品愷他│1.證人郭惠婷於警詢時證述及│陳慶輝販賣第三級毒│
│ │ │20分許 │252號前 │命約1.5公克 │ 偵查中結證(見99偵字第15│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 │ │0000000000 │ │1,000元 │ 511號卷㈠第118頁至第119 │柒月,扣案之行動電│
│ │ │ │ │ │ 頁、第128頁至第131頁)。│話壹支(內含門號09│
│ │ │ │ │ │2.通訊監察譯文(見同上卷第│00000000號SIM卡壹 │
│ │ │ │ │ │ 125頁、警卷第151頁)。 │張)沒收;未扣案之│
│ │ │ │ │ │ │新台幣壹仟元沒收,│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 │ │ │之。 │
├─┼────┼───────┼──────┼───────┼─────────────┼─────────┤
│41│周麗芬 │99年9月26日18 │臺南市○○路│第三級毒品愷他│1.證人周麗芬於警詢時證述及│陳慶輝販賣第三級毒│
│ │ │時52分許、19時│長谷海頓大樓│命1小包 │ 偵查中結證(見99偵字第15│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 │ │8分許 │地下1樓 │1,000元 │ 511號卷㈡第51頁、第60頁 │柒月,扣案之行動電│
│ │ │0000000000 │ │ │ 至第63頁)。 │話壹支(內含門號09│
│ │ │ │ │ │2.通訊監察譯文(見同上卷第│00000000號SIM卡壹 │
│ │ │ │ │ │ 55頁、警卷第152頁)。 │張)沒收;未扣案之│
│ │ │ │ │ │ │新台幣壹仟元沒收,│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 │ │ │之。 │
├─┼────┼───────┼──────┼───────┼─────────────┼─────────┤
│42│吳威凌 │99年9月26日20 │臺南市○○路│第三級毒品愷他│1.證人吳威凌於警詢時證述及│陳慶輝販賣第三級毒│
│ │ │時4分許 │大都會網咖前│命約2公克 │ 偵查中結證(見99偵字第15│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 │ │0000000000 │ │600元 │ 511號卷㈠第162頁至第163 │柒月,扣案之行動電│
│ │ │ │ │ │ 頁、第176頁至第179頁)。│話壹支(內含門號09│
│ │ │ │ │ │2.通訊監察譯文(見同上卷第│00000000號SIM卡壹 │
│ │ │ │ │ │ 171頁、警卷第153頁)。 │張)沒收;未扣案之│
│ │ │ │ │ │ │新台幣陸佰元沒收,│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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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歐書吟 │99年9月26日20 │臺南市永華八│第三級毒品愷他│1.證人歐書吟於警詢時證述及│陳慶輝販賣第三級毒│
│ │ │時41分許、21 │街6號13樓之2│命1小包 │ 偵查中結證(見99偵字第15│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 │ │時0分許、21時 │ │1,500元 │ 511號卷㈡第66頁背面、第7│柒月,扣案之行動電│
│ │ │9分許 │ │ │ 4頁至第77頁)。 │話壹支(內含門號09│
│ │ │0000000000 │ │ │2.通訊監察譯文(見同上卷第│00000000號SIM卡壹 │
│ │ │ │ │ │ 72頁、警卷第154頁)。 │張)沒收;未扣案之│
│ │ │ │ │ │ │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沒│
│ │ │ │ │ │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 │ │ │抵償之。 │
├─┼────┼───────┼──────┼───────┼─────────────┼─────────┤
│44│郭惠婷 │99年9月26日21 │臺南市○○路│第三級毒品愷他│1.證人郭惠婷於警詢時證述及│陳慶輝販賣第三級毒│
│ │ │時36分許、22時│252 號前 │命約1.50公克 │ 偵查中結證(見99偵字第15│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 │ │0分許 │ │1,000元 │ 511號卷㈠第119頁、第128 │柒月,扣案之行動電│
│ │ │0000000000 │ │ │ 頁至第181頁)。 │話壹支(內含門號09│
│ │ │ │ │ │2.通訊監察譯文(見同上卷第│00000000號SIM卡壹 │
│ │ │ │ │ │ 125頁、警卷第154頁至第15│張)沒收;未扣案之│
│ │ │ │ │ │ 5頁)。 │新台幣壹仟元沒收,│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 │ │ │之。 │
├─┼────┼───────┼──────┼───────┼─────────────┼─────────┤
│45│王俊賢 │99年9月26日22 │臺南市○○街│第三級毒品愷他│1.證人王俊賢於警詢時證述及│陳慶輝販賣第三級毒│
│ │ │時36分許、23時│某處 │命1小包 │ 偵查中結證(見99偵字第15│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 │ │9分許 │ │1,000元 │ 511號卷㈡第29頁至第30頁 │柒月,扣案之行動電│
│ │ │0000000000 │ │ │ 、第39頁至第42頁)。 │話壹支(內含門號09│
│ │ │ │ │ │2.通訊監察譯文(見同上卷第│00000000號SIM卡壹 │
│ │ │ │ │ │ 35頁、警卷第16頁至第17頁│張)沒收;未扣案之│
│ │ │ │ │ │ )。 │新台幣壹仟元沒收,│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 │ │ │之。 │
├─┼────┼───────┼──────┼───────┼─────────────┼─────────┤
│46│周麗芬 │99年9月27日2時│臺南市建平八│第三級毒品愷他│1.證人周麗芬於警詢時證述及│陳慶輝販賣第三級毒│
│ │ │14分許 │街450巷1號4 │命1小包 │ 偵查中結證(見99偵字第15│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 │ │0000000000 │樓之13 │1,000元 │ 511號卷㈡第51頁至第52頁 │柒月,扣案之行動電│
│ │ │ │ │ │ 、第60頁至第63頁)。 │話壹支(內含門號09│
│ │ │ │ │ │2.通訊監察譯文(見同上卷第│00000000號SIM卡壹 │
│ │ │ │ │ │ 55頁、警卷第156頁至第157│張)沒收;未扣案之│
│ │ │ │ │ │ 頁)。 │新台幣壹仟元沒收,│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 │ │ │之。 │
├─┼────┼───────┼──────┼───────┼─────────────┼─────────┤
│47│范鈺婷 │99年9月27日2時│臺南市○○路│第二級毒品安非│1.證人范鈺婷於警詢時證述及│陳慶輝販賣第二級毒│
│ │ │15分許、2時29 │某廟口 │他命1小包 │ 偵查中結證(見99偵字第15│品,處有期徒刑叁年│
│ │ │分許 │ │2,000元 │ 511號卷㈠第138頁、第155 │柒月,扣案之行動電│
│ │ │0000000000 │ │ │ 頁至第158頁)。 │話壹支(內含門號09│
│ │ │ │ │ │2.通訊監察譯文(見同上卷第│00000000號SIM卡壹 │
│ │ │ │ │ │ 150頁、警卷第157頁)。 │張)沒收;未扣案之│
│ │ │ │ │ │ │新台幣貳仟元沒收,│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 │ │ │之。 │
├─┼────┼───────┼──────┼───────┼─────────────┼─────────┤
│48│王俊賢 │99年9月27日4時│臺南市○○路│第三級毒品愷他│1.證人王俊賢於警詢時證述及│陳慶輝販賣第三級毒│
│ │ │43分許、5時25 │美樂地KTV │命1小包 │ 偵查中結證(見99偵字第15│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 │ │分許 │ │500元 │ 511號卷㈡第30頁至第31頁 │柒月,扣案之行動電│
│ │ │0000000000 │ │ │ 、第39頁至第42頁)。 │話壹支(內含門號09│
│ │ │ │ │ │2.通訊監察譯文(見同上卷第│30998號SIM卡壹張)│
│ │ │ │ │ │ 35頁、警卷第157頁)。 │沒收;未扣案之新台│
│ │ │ │ │ │ │幣伍佰元沒收,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49│吳威凌 │99年9月27日21 │臺南市○○街│第三級毒品愷他│1.證人吳威凌於警詢時證述及│陳慶輝販賣第三級毒│
│ │ │時12分許 │上某廟前 │命約5公克 │ 偵查中結證(見99偵字第15│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 │ │0000000000 │ │3,000元 │ 511號卷㈠第163頁、第176 │柒月,扣案之行動電│
│ │ │ │ │ │ 頁至第179頁)。 │話壹支(內含門號09│
│ │ │ │ │ │2.通訊監察譯文(見同上卷第│00000000號SIM卡壹 │
│ │ │ │ │ │ 171頁、警卷第158頁)。 │張)沒收;未扣案之│
│ │ │ │ │ │ │新台幣叁仟元沒收,│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 │ │ │之。 │
├─┼────┼───────┼──────┼───────┼─────────────┼─────────┤
│50│歐書吟 │99年9月27日22 │臺南市永華八│第三級毒品愷他│1.證人歐書吟於警詢時證述及│陳慶輝販賣第三級毒│
│ │ │時53分許 │街6號13樓之2│命1小包 │ 偵查中結證(見99偵字第15│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 │ │0000000000 │ │1,500元 │ 511號卷㈡第66頁背面、第7│柒月,扣案之行動電│
│ │ │ │ │ │ 4頁至第77頁)。 │話壹支(內含門號09│
│ │ │ │ │ │2.通訊監察譯文(見同上卷第│00000000號SIM卡壹 │
│ │ │ │ │ │ 72頁、警卷第158頁)。 │張)沒收;未扣案之│
│ │ │ │ │ │ │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沒│
│ │ │ │ │ │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 │ │ │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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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賴俊男 │99年9月28日1時│臺南市○○路│第三級毒品愷他│1.證人賴俊男於警詢時證述及│陳慶輝販賣第三級毒│
│ │ │45分許 │3段寶麗金大 │命1小包 │ 偵查中結證(見99偵字第15│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 │ │0000000000 │廈附近 │500元 │ 511號卷㈡第89頁、第100頁│柒月,扣案之行動電│
│ │ │ │ │ │ 至第103頁)。 │話壹支(內含門號09│
│ │ │ │ │ │2.通訊監察譯文(見同上卷第│00000000號SIM卡壹 │
│ │ │ │ │ │ 96頁、警卷第159頁)。 │張)沒收;未扣案之│
│ │ │ │ │ │ │新台幣伍佰元沒收,│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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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王佩玲 │99年9月28日21 │臺南市育平五│第三級毒品愷他│1.證人王佩玲於警詢時證述及│陳慶輝販賣第三級毒│
│ │ │時34分許、22時│街77號樓下 │命1小包 │ 偵查中結證(見99偵字第15│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 │ │14分許 │ │1,000元 │ 511號卷㈡第10頁、第23頁 │柒月,扣案之行動電│
│ │ │0000000000 │ │ │ 至第26頁)。 │話壹支(內含門號09│
│ │ │ │ │ │2.通訊監察譯文(見同上卷第│00000000號SIM卡壹 │
│ │ │ │ │ │ 17頁至第18頁、警卷第110 │張)沒收;未扣案之│
│ │ │ │ │ │ 頁)。 │新台幣壹仟元沒收,│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 │ │ │之。 │
├─┼────┼───────┼──────┼───────┼─────────────┼─────────┤
│53│周麗芬 │99年9月29日18 │臺南市建平八│第三級毒品愷他│1.證人周麗芬於警詢時證述及│陳慶輝販賣第三級毒│
│ │ │時23分許 │街450巷1號4 │命1小包 │ 偵查中結證(見99偵字第15│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 │ │0000000000 │樓之13 │1,000元 │ 511號卷㈡第52頁、第60頁 │柒月,扣案之行動電│
│ │ │ │ │ │ 至第63頁)。 │話壹支(內含門號09│
│ │ │ │ │ │2.通訊監察譯文(見同上卷第│00000000號SIM卡壹 │
│ │ │ │ │ │ 56頁、警卷第162頁)。 │張)沒收;未扣案之│
│ │ │ │ │ │ │新台幣壹仟元沒收,│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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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王佩玲 │99年9月30日17 │臺南市育平五│第三級毒品愷他│1.證人王佩玲於警詢時證述及│陳慶輝販賣第三級毒│
│ │ │時3分許 │街77號樓下 │命1小包 │ 偵查中結證(見99偵字第15│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 │ │0000000000 │ │1,000元 │ 511號卷㈡第10頁至第11頁 │柒月,扣案之行動電│
│ │ │ │ │ │ 、第23頁至第26頁)。 │話壹支(內含門號09│
│ │ │ │ │ │2.通訊監察譯文(見同上卷第│00000000號SIM卡壹 │
│ │ │ │ │ │ 18頁、警卷第164頁)。 │張)沒收;未扣案之│
│ │ │ │ │ │ │新台幣壹仟元沒收,│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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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周麗芬 │99年10月1日3時│臺南市建平八│第三級毒品愷他│1.證人周麗芬於警詢時證述及│陳慶輝販賣第三級毒│
│ │ │3分許、3時23分│街450巷1號4 │命1小包 │ 偵查中結證(見99偵字第15│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 │ │許 │樓之13 │2,000元 │ 511號卷㈡第52頁、第60頁 │柒月,扣案之行動電│
│ │ │0000000000 │ │ │ 至第63頁)。 │話壹支(內含門號09│
│ │ │ │ │ │2.通訊監察譯文(見同上卷第│00000000號SIM卡壹 │
│ │ │ │ │ │ 56頁、警卷165頁)。 │張)沒收;未扣案之│
│ │ │ │ │ │ │新台幣貳仟元沒收,│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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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吳威凌 │99年10月1日18 │臺南市○○街│第三級毒品愷他│1.證人吳威凌於警詢時證述及│陳慶輝販賣第三級毒│
│ │ │時17分許、18時│某廟前 │命約20公克 │ 偵查中結證(見99偵字第15│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 │ │19分許 │ │1萬1,000元 │ 511號卷㈠第164頁、第176 │玖月,扣案之行動電│
│ │ │0000000000 │ │ │ 頁至第179頁)。 │話壹支(內含門號09│
│ │ │ │ │ │2.通訊監察譯文(見同上卷第│00000000號SIM卡壹 │
│ │ │ │ │ │ 171頁、警卷第166頁)。 │張)沒收;未扣案之│
│ │ │ │ │ │ │新台幣壹萬壹仟元沒│
│ │ │ │ │ │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 │ │ │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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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賴俊男 │99年10月2日3時│臺南市○○路│第三級毒品愷他│1.證人賴俊男於警詢時證述及│陳慶輝販賣第三級毒│
│ │ │39分許、4時13 │3段寶麗金大 │命1小包 │ 偵查中結證(見99偵字第15│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 │ │分許 │廈附近 │500元 │ 511號卷㈡第89頁至第90頁 │柒月,扣案之行動電│
│ │ │0000000000 │ │ │ 、第100頁至第103頁)。 │話壹支(內含門號09│
│ │ │ │ │ │2.通訊監察譯文(見同上卷第│00000000號SIM卡壹 │
│ │ │ │ │ │ 96頁、警卷第167頁)。 │張)沒收;未扣案之│
│ │ │ │ │ │ │新台幣伍佰元沒收,│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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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周麗芬 │99年10月4日0時│臺南市建平八│第三級毒品愷他│1.證人周麗芬於警詢時證述及│陳慶輝販賣第三級毒│
│ │ │35分許 │街450巷1號4 │命1小包 │ 偵查中結證(見99偵字第15│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 │ │0000000000 │樓之13 │2,000元 │ 511號卷㈡第52頁至第53頁 │柒月,扣案之行動電│
│ │ │ │ │ │ 、第60頁至第63頁)。 │話壹支(內含門號09│
│ │ │ │ │ │2.通訊監察譯文(見同上卷第│00000000號SIM卡壹 │
│ │ │ │ │ │ 57頁、警卷第170頁)。 │張)沒收;未扣案之│
│ │ │ │ │ │ │新台幣貳仟元沒收,│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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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郭惠婷 │99年10月5日21 │臺南市○○路│第三級毒品愷他│1.證人郭惠婷於警詢時證述及│陳慶輝販賣第三級毒│
│ │ │時39分許、22時│252號前 │命約2公克、 │ 偵查中結證(見99偵字第15│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 │ │0分許 │ │1,000元 │ 511號卷㈠第119頁至第120 │柒月,扣案之行動電│
│ │ │0000000000 │ │ │ 頁、第128頁至第131頁)。│話壹支(內含門號09│
│ │ │ │ │ │2.通訊監察譯文(見同上卷第│00000000號SIM卡壹 │
│ │ │ │ │ │ 125頁、警卷第172頁至第17│張)沒收;未扣案之│
│ │ │ │ │ │ 3頁)。 │新台幣壹仟元沒收,│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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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范鈺婷 │99年10月5日23 │臺南市○○路│第二級毒品安非│1.證人范鈺婷於警詢時證述及│陳慶輝販賣第二級毒│
│ │ │時37分許、23時│某廟口 │他命1小包 │ 偵查中結證(見99偵字第15│品,處有期徒刑叁年│
│ │ │49分許 │ │1,000元 │ 511號卷㈠第138頁、第155 │柒月,扣案之行動電│
│ │ │0000000000 │ │ │ 頁至第158頁)。 │話壹支(內含門號09│
│ │ │ │ │ │2.通訊監察譯文(見同上卷第│00000000號SIM卡壹 │
│ │ │ │ │ │ 150頁、警卷第173頁)。 │張)沒收;未扣案之│
│ │ │ │ │ │ │新台幣壹仟元沒收,│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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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賴俊男 │99年10月5日23 │臺南市○○路│第三級毒品愷他│1.證人賴俊男於警詢時證述及│陳慶輝販賣第三級毒│
│ │ │時50分許 │3段寶麗金大 │命1小包 │ 偵查中結證(見99偵字第15│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 │ │0000000000 │廈附近某神壇│500元 │ 511號卷㈡第90頁、第100頁│柒月,扣案之行動電│
│ │ │ │路邊 │ │ 至第103頁)。 │話壹支(內含門號09│
│ │ │ │ │ │2.通訊監察譯文(見同上卷第│00000000號SIM卡壹 │
│ │ │ │ │ │ 97頁、警卷第174頁)。 │張)沒收;未扣案之│
│ │ │ │ │ │ │新台幣伍佰元沒收,│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 │ │ │之。 │
├─┼────┼───────┼──────┼───────┼─────────────┼─────────┤
│62│郭惠婷 │99年10月6日21 │臺南市○○路│第三級毒品愷他│1.證人郭惠婷於警詢時證述及│陳慶輝販賣第三級毒│
│ │ │時56分許、22時│252號前 │命約2公克 │ 偵查中結證(見99偵字第15│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 │ │7分許 │ │1,000元 │ 511號卷㈠第120頁、第128 │柒月,扣案之行動電│
│ │ │0000000000 │ │ │ 頁至第131頁)。 │話壹支(內含門號09│
│ │ │ │ │ │2.通訊監察譯文(見同上卷第│00000000號SIM卡壹 │
│ │ │ │ │ │ 126頁、警卷第175頁至第17│張)沒收;未扣案之│
│ │ │ │ │ │ 6頁)。 │新台幣壹仟元沒收,│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 │ │ │之。 │
├─┼────┼───────┼──────┼───────┼─────────────┼─────────┤
│63│陳文卿 │99年10月10日22│臺南市○○街│第三級毒品愷他│1.證人陳文卿於警詢時證述及│陳慶輝販賣第三級毒│
│ │ │時23分許、11日│某全家超商前│命1小包 │ 偵查中結證(見99偵字第15│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 │ │0時4分許 │ │500元 │ 511號卷㈠第106頁、第112 │柒月,扣案之行動電│
│ │ │0000000000 │ │ │ 頁至第113頁、卷第184頁)│話壹支(內含門號09│
│ │ │ │ │ │ 。 │00000000號SIM卡壹 │
│ │ │ │ │ │2.通訊監察譯文(見同上卷第│張)沒收;未扣案之│
│ │ │ │ │ │ 110頁、警卷第181頁至第18│新台幣伍佰元沒收,│
│ │ │ │ │ │ 2頁)。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 │ │ │之。 │
├─┼────┼───────┼──────┼───────┼─────────────┼─────────┤
│64│賴俊男 │99年10月13日1 │臺南市○○路│第三級毒品愷他│1.證人賴俊男於警詢時證述及│陳慶輝販賣第三級毒│
│ │ │時28分許、1時 │3段寶麗金大 │命1小包 │ 偵查中結證(見99偵字第15│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 │ │32分許 │廈附近某神壇│500 元 │ 511號卷㈡第90頁、第100頁│柒月,扣案之第三級│
│ │ │0000000000 │路邊 │ │ 至第103頁)。 │毒品愷他命壹包(驗│
│ │ │ │ │ │2.通訊監察譯文(見同上卷第│後淨重零點陸玖陸公│
│ │ │ │ │ │ 97頁、警卷第184頁)。 │克)、行動電話壹支│
│ │ │ │ │ │ │(內含門號00000000│
│ │ │ │ │ │ │39號SIM 卡壹張)沒│
│ │ │ │ │ │ │收;未扣案之新台幣│
│ │ │ │ │ │ │伍佰元沒收,如全部│
│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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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
│編│交易對象│電話通聯時間 │交易地點 │毒品種類及數量│卷證資料 │主文 │
│號│ │使用行動電話 │ │、價格 │ │ │
├─┼────┼───────┼──────┼───────┼─────────────┼─────────┤
│1 │王俊欽 │99年10月10日23│臺南市中西區│第三級毒品愷他│1.證人王俊欽於警詢時證述及│楊幸慈共同販賣第三│
│ │ │時10分許 │正德街48號附│命1小包 │ 偵查中結證(見99偵字第15│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 │0000000000 │近 │1,000元 │ 511號卷㈡第167頁、第245 │貳年柒月,扣案之行│
│ │ │ │ │ │ 頁至第246頁)。 │動電話壹支(內含門│
│ │ │ │ │ │2.通訊監察譯文(見同上卷第│號0000000000號SIM │
│ │ │ │ │ │ 114頁、99偵字第15511號卷│卡壹張)沒收;未扣│
│ │ │ │ │ │ ㈠第61頁)。 │案之新台幣壹仟元與│
│ │ │ │ │ │ │黃建璋連帶沒收,如│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時,以其等財產連帶│
│ │ │ │ │ │ │抵償之。 │
├─┼────┼───────┼──────┼───────┼─────────────┼─────────┤
│2 │古尉呈 │99年10月14日23│臺南市中西區│第三級毒品愷他│1.證人古尉呈於警詢時證述及│楊幸慈販賣第三級毒│
│ │ │時31分許、23時│正德街48號樓│命1小包 │ 偵查中結證(見99偵字第15│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 │ │37分許 │下 │500元 │ 511號卷㈡第199頁、第206 │柒月,扣案之行動電│
│ │ │0000000000 │ │ │ 頁)。 │話壹支(內含門號09│
│ │ │ │ │ │2.通訊監察譯文(見同上卷第│00000000號SIM卡壹 │
│ │ │ │ │ │ 204頁、99偵字第15511號卷│張)沒收;未扣案之│
│ │ │ │ │ │ ㈠第63頁)。 │新台幣伍佰元沒收,│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 │ │ │之。 │
├─┼────┼───────┼──────┼───────┼─────────────┼─────────┤
│3 │王俊欽 │99年10月16日1 │臺南市中西區│第三級毒品愷他│1.證人王俊欽於警詢時證述及│楊幸慈共同販賣第三│
│ │ │時55分許 │正德街48號樓│命1小包 │ 偵查中結證(見99偵字第15│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 │0000000000 │下 │500 元 │ 511號卷㈡第166頁、第245 │貳年柒月,扣案之行│
│ │ │ │ │ │ 頁至第246頁)。 │動電話壹支(內含門│
│ │ │ │ │ │2.通訊監察譯文(見同上卷第│號0000000000號SIM │
│ │ │ │ │ │ 172頁)。 │卡壹張)沒收;未扣│
│ │ │ │ │ │ │案之新台幣伍佰元與│
│ │ │ │ │ │ │黃建璋連帶沒收,如│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時,以其等財產連帶│
│ │ │ │ │ │ │抵償之。 │
├─┼────┼───────┼──────┼───────┼─────────────┼─────────┤
│4 │杜嘉鳳 │99年10月20日5 │臺南市中西區│第三級毒品愷他│1.證人王俊欽於警詢時證述及│楊幸慈共同販賣第三│
│ │王俊欽 │時52分許 │正德街48號樓│命1小包 │ 偵查中結證(見99偵字第15│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 │0000000000 │下 │1,000元(尚未 │ 511號卷㈡第166頁至第167 │貳年柒月,扣案之第│
│ │ │ │ │付款) │ 頁、第183頁至第184頁、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伍包│
│ │ │ │ │ │ 246頁)。 │(驗後合計淨重捌點│
│ │ │ │ │ │2.證人杜嘉鳳於警詢時證述及│肆公克)、行動電話│
│ │ │ │ │ │ 偵查中結證(見99偵字第15│壹支(內含門號0930│
│ │ │ │ │ │ 511號卷㈡第159頁至第160 │181081號SIM 卡壹張│
│ │ │ │ │ │ 頁、第183頁至第184頁)。│)沒收。 │
│ │ │ │ │ │3.通訊監察譯文(見同上卷第│ │
│ │ │ │ │ │ 173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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