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9,訴,1662,2011031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6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健展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99年度訴字第1662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100年2月9日補提上訴理由書。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郁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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