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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66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紹齊
選任辯護人 江大寧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黃紹齊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一日起延長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上列被告黃紹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一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並禁止接見通信,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鍾邦久
法 官 蔡直青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志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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