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7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金松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99年度訴字第173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0年3月17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邦久
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蔡直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惠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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