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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0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俊閔
選任辯護人 王正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11月18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10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彥君
法 官 莊玉熙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傳鈞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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