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9,訴,529,201102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52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薛昌竹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6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而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薛昌竹業於民國100年1月31日死亡,有被告薛昌竹之死亡證明書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一紙在卷可稽。

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蔡奇秀
法 官 林欣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宜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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