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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9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玖年拾壹月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乙○○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一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9年8月7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朱中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秋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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