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9,訴,964,20110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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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96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建勳
選任辯護人 黃厚誠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79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建勳自中華民國壹佰年貳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吳建勳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9年7 月14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10月14日、12月14日延長羈押2 月在案。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 年2 月14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蔡孟珊
法 官 蘇碧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哲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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