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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志銘
指定辯護人 黃昭雄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陳志銘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年二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陳志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9年7月15日執行羈押、99年10月15日、99年12月15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依法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參以被告前曾於98年8月22日搭機出境往泰國曼谷長達半年之久,有入出境資料及出入境對照表可參(偵㈠卷43頁以下),且本案被告所犯係運輸第一級毒品之重罪,公訴人並另追加起訴被告其他運輸第一級毒品之犯行(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21號),可預期渠等為規避將來重罪刑罰之執行,致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大為增加,而有逃匿之虞,為確保國家審判、刑罰權之實現與社會公共利益,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主文所示之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羅郁棣
法 官 蔡孟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何小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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