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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9年度重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 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侵占案件,業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927 號判決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蔡孟珊
法 官 蘇碧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許哲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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