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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陳燕姿
被 告 王義弼
楊文智
兵宗憲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卓穎毓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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