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9,附民,177,20101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謝龍秋
謝李水赺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孟仁律師
被 告 謝清心
(另案在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
上列被告謝清心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蔡孟珊
法 官 蘇碧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純瑜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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