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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附民字第200號
原 告 林明川
被 告 謝蔡秀鳳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本院100年度簡字第37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彥君
法 官 周宛瑩
法 官 莊玉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余富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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