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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交簡上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福基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彥君
法 官 周宛瑩
法 官 莊玉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余富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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