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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代號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代號0000000.
被 告 許煜松
上列被告許煜松因妨害性自主案件(99年度訴字第157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邦久
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蔡直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惠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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