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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11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彝彬
選任辯護人 蔡淑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示。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林全得告訴被告過失重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後段之過失重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被告業與告訴人達成賠償和解,告訴人並於民國100年3月16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一紙在卷可稽,依前開說明,本件得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志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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