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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21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財旺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黃琴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國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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