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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25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世珉
曾瓊慧
上列被告等因恐嚇取財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張銘晃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顏世珉、曾瓊慧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2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坤芳
法 官 黃翰義
法 官 張銘晃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梅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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