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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鄭夙娟
被 告 陳玟君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本院99年度簡上字第42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理 由查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之內容尚須調查,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蘇碧珠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玉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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