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0,簡上,3,201103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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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簡上字第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蔡國圳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不服本院刑事簡易庭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以九十九年度簡字第二九三二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四七九一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蔡國圳為蔡麗菊之弟弟,二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第四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

緣蔡國圳將父親送至位於臺北縣三芝鄉後厝村二二之十七號「雙連安養中心」安置,蔡麗菊得悉後即欲前往探視,遂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三日上午與女兒葉靜芳及外孫葉家豪等人北上前往該處探視父親,期間並帶父親外出遊玩,於是日中午時間,蔡國圳接獲該安養中心人員告知蔡麗菊等三人在該處探視父親,因而擔心蔡麗菊將父親接離該安養中心,即於是日下午三時許,至該安養中心內,見蔡麗菊時即質疑蔡麗菊用意,雙方因而起口角爭執,經院方人員勸導至外處談論,蔡國圳便與蔡麗菊、葉家豪等人一同至該院區外,待蔡國圳、蔡麗菊二人步行至該安養中心門口處,蔡國圳竟基於傷害之接續犯意,徒手按掐蔡麗菊脖子處,且徒手毆擊蔡麗菊胸口處數下,雙方仍不斷口角,蔡國圳行至走廊處時,仍接續前開傷害犯意,徒手毆打蔡麗菊胸口及後腦杓處,葉家豪在後方見狀,即上前勸阻,待步行至該院外側大門處時,蔡國圳仍承前開傷害犯意,再次徒手毆打蔡麗菊上半身處,致蔡麗菊受有雙側脖子挫傷(左:零點二×零點三公分,右:零點二×零點一公分),前上胸挫傷(五點五×二點五公分)、右上臂挫傷(二點五×一公分)及左手背擦傷(二×零點一公分)之傷害。

之後,葉國豪即報警處理。

二、案經蔡麗菊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被告及檢察官對於證人即告訴人蔡麗菊、證人葉靜芳、葉家豪等人分別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有關於本案被告傷害告訴人蔡麗菊之過程所為之證述及偵查卷附馬階紀念醫院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均不爭執證據能力,並於審理程序均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上開言詞陳述及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均無不適當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之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

又證人江正修、邱翠英、鄭宇傑等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證述,均經依法具結,且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依據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亦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本院得心證之理由:一、訊據被告蔡國圳固坦承與告訴人蔡麗菊為姊弟,且有於上開時間、地點與告訴人蔡麗菊因父親安置問題發生口角爭執乙節不諱,惟矢口否認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辯稱:伊與告訴人爭執時,僅有打告訴人一巴掌,之後被告即未再動手打告訴人胸部處或掐告訴人的脖子,反而是告訴人脫下鞋子打被告。

經被告請教皮膚科醫師,皮膚科醫師表示依照告訴人所陳述傷害過程,告訴人所受的傷勢應該是皮下出血,並不是挫傷,搥打是整遍的傷,也不會造成如告訴人所提出診斷證明書所示的傷勢。

證人葉靜芳與葉家豪均是告訴人蔡麗菊的至親,證述內容均是偏袒告訴人。

又被告雖打告訴人一巴掌,但告訴人臉部並未受傷,表示被告沒有犯傷害罪云云。

二、經查: (一)上揭被告與告訴人在前述時間、地點發生爭執,被告進 而徒手毆打告訴人,致告訴人受傷之事實,業據告訴人 蔡麗菊指述甚詳,即告訴人蔡麗菊分別於警、偵訊中均 陳稱:「‧‧‧(問:蔡國圳是於何時、何地傷害妳? )是於九十九年四月十三日下午三時許,在臺北縣私立 雙連安養中心內。

(問:蔡國圳係因何事,為何要在上 述地點毆打妳?)我也不知道何原因,是我到雙連安養 院探視我爸爸,蔡國圳就不分青紅皂白毆打我。

(問: 蔡國圳毆打妳時有無持武器?)沒有。

(問:蔡國圳係 如何毆打妳?)他就掐我脖子及用拳頭打我的胸口共三 次。

‧‧‧」、「‧‧‧(問:被告打你幾次?)三次 。

(問:情形?)我們是去看我爸爸,我弟弟一進來安 養院大廳就走向我,然後用手指著我說,憑什麼憑什麼 ,跟我吵架起爭執,說我憑什麼來看爸爸,第一次我們 說出去大廳,在大門旁,蔡國圳掐我的脖子,然後用手 搥打我的上胸部三、四下,之後又邊走邊吵之後走到走 廊上,蔡國圳掐我的脖子拉高我的脖子,然後用手搥打 我的上胸部,再來又繼續吵,走了外面大門蔡國圳又掐 我的脖子,然後用手捶打我的上胸部好幾下,我女兒葉 靜芳是後來才出來,我孫子葉家豪也有走出來,但是是 什麼時候出來我不知道,因為我當時被打。」

等語(見 九九年度發查字第四頁偵訊(詢)筆錄、九九年度交查 字第一三二二號偵查卷第九頁詢問筆錄)。

(二)復有在場目擊被告毆打告訴人過程之證人即被告之孫姪 子葉家豪、姪女葉靜芳等人亦證述甚詳,即證人葉家豪 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本院審理中均一致證稱:「(問: 與蔡麗菊、蔡國圳何關係?)蔡麗菊是我外婆,蔡國圳 是我舅公。

(問:蔡國圳平時與你們關係如何?)我不 清楚。

(問:你與蔡麗菊住在一起?)她被打完時才住 在一起。

(問:當時你所看到的情形為何?)我們是去 看我阿祖,我舅公一進來安養院大廳就走向我外婆,然 後用手指著我外婆說,憑什麼、憑什麼,跟我外婆吵架 起爭執,我也不知道他們為什麼吵架,第一次他們就出 去大廳,我也跟著出去,在大門旁,我就看到蔡國圳掐 我外婆的脖子,然後用手槌打我外姿的上胸部三、四下 ,之後又邊走邊吵之後走到走廊上,我就看到蔡國圳掐 我外婆的脖子,然後用手搥打我外婆的上胸部及揮後腦 勺,再來又繼續吵,走到外面大門我就看到蔡國圳掐我 外婆的脖子,然後用手捶打我外婆的上胸部好幾下,當 時我看到我媽媽葉靜芳走出來,我媽媽不是一開始就跟 著出來,因為阿祖也要跑出來,所以我媽媽照顧阿祖, 要他不要出來,是我一開始就跟著出去,我媽媽大概是 在我舅公打我外婆第二次或是第三次的時候出來的。

( 問:你看到蔡國圳掐你外婆的脖子時,是否有上前去阻 止?)那時候我有去擋,要保護外婆,但是因為舅公都 是突然衝過去打外婆的,我來不及去擋,舅公有說大人 的事小孩不要管,後來我媽媽也過來檔,舅公看到我媽 媽就說要讓我媽媽沒有工作,還罵我外婆是瘋女人。

( 問:當時你有看到外婆拿鞋子去打舅公?)我只看到舅 公有掐我外婆的脖子,我外婆手有拿鞋子一直去擋。」

等語;

於本院進行交互詰問時亦證述:「(被告問:當 天發生爭吵的情形,你是否從頭到尾都在現場?)有, 從頭到尾我都在現場,我都有看到。

(被告問:在九十 九年五月二十七日筆錄上,你媽媽說我一開始進去就掐 住你外婆的脖子,你媽媽要拉我的手拉不開,是否實在 ?)被告一開始進大門,就說『你現在要怎樣』,我 媽怕吵到人家,請他去外面講,我外婆跟被告都一起出 去,被告突然衝過來掐我外婆的脖子,當時我在旁邊穿 鞋子,我母親在裡面看我曾祖父。

(被告問:你媽媽為 何說我一開始進去就掐你外婆的脖子?)審判長諭知應 問證人所見所聞,請修正問題。

(被告問:你說你外婆 拿鞋子一直擋我,你還看到我打她的後腦勺,是否可當 庭示範?)我有看到你打被害人的後腦勺,總共打三輪 ,當時我在穿鞋子,外婆在我前面,被告就突然衝過來 掐我外婆的脖子,後來還打她胸部,後來他們就一直吵 到走廊那裡,又打我外婆一下,他們又一直吵到大廳的 大門那邊,我外婆的鞋子掉了,被告又要來打我外婆, 我過去擋,我外婆怕我被打,來保護我用手擋他,他還 是一直打,被告還說要讓我媽沒有工作。

(被告問:我 跟你媽在爭吵的時候,你跟我說你們二個不要再吵了? )你當時還說要再找人或找他的姊妹來。

被告表示沒有 問題。

檢察官行反詰(檢察官問:九十九年四月十三日 下午三點你有無到雙連安養中心?)有,我跟我外婆蔡 麗菊、媽媽葉靜芳到雙連安養中心看我曾祖父。

(檢察 官問:你曾祖父是誰送他到雙連安養中心?)我不知道 。

(檢察官問:你們進到雙連安養中心後,是直接到曾 祖父的房間?)是,是先透過管制人員進去。

(檢察官 問:你進到曾祖父房間之後,有看到誰?)我曾祖父, 當時我舅公還沒來。

(檢察官問:你們當時第一次發生 衝突在哪裡?)是大廳處的大門,曾祖父的房間外面是 大廳,是他們活動的地方,發生衝突的地方是大廳的外 門。

(檢察官問:第一次發生衝突的時候你是否跟你媽 媽、外婆在一起?)不是,我們三個早上就去了,到了 下午被告進來,就問我外婆說你現在是怎樣,外婆和媽 媽怕吵到老人家,就勸被告出去,後來我、外婆、被告 就一起出去,我媽媽在裡面照顧曾祖父,因為曾祖父也 要出來看,我們三人出去之後,被告就要打我外婆,沒 說什麼就直接打了,掐脖子和打胸部。

(檢察官問:你 是否知道被告為何打你外婆?)我不知道,他們一出去 就直接打了。

(檢察官問:你外婆被打的時候你在做什 麼?)我在穿鞋子,因為大廳的大門那裡有管制。

(檢 察官問:你外婆被打之後,發生何事?)他們邊走邊吵 ,是往安養中心的大門走,是往外走,途中經過走廊又 打了一次,我不知道他們在吵什麼,是被告徒手往外婆 後腦勺打,打幾下我沒有去算,因為我走在他們後面, 我有看到,後來他們又一直吵,走到安養中心的大門後 ,突然又打了,被告徒手打外婆,打的部位我不確定, 就是狂打,連續打很多下,都打身體上半部,都是揮拳 。

(檢察官問:到最外面時有無掐脖子?)掐脖子是第 一次,最後我看到的都是打。

(檢察官問:在大門口發 生衝突後,雙方怎麼離開?)我後來有報警,後來警察 有來,被告就自己駕車離開。

(檢察官問:在過程中, 你母親何時出現?)好像是走廊那邊。

(審判長問:你 是否跟母親及外婆住一起?)是。

(審判長問:是否因 為這樣你會對外婆有所偏頗?)不會,有就有,沒有就 沒有。」

等語。

證人葉靜芳亦先後證述:「(問:妳與 蔡麗菊是何關係?)他是我媽媽。

(問:妳與蔡國圳係 何關係?)他是我舅舅。

(問:蔡國圳於九十九年四月 十三日下午三時許,在臺北縣私立雙連安養中心內毆打 你媽媽〈蔡麗菊〉時,你是否在場?)有。

(問:妳與 蔡麗菊至臺北縣私立雙連安養中心是作何事?)去探望 我外公。

(問:蔡國圳是如何毆打蔡麗菊?)我看到時 是蔡國圳用手掐我媽媽的脖子及用手捶打我媽媽的胸部 。

(問:你看到蔡國圳共毆打你媽媽幾次?)我看的是 二次。

(問:你是否知道因何事蔡國圳要毆打你媽媽? )他一進來安養院大廳內就走向我媽媽,然後就用手指 著我媽媽說『憑什麼、憑什麼』,我也不知道是什麼原 因。

(問:蔡國圳毆打你媽媽時,手有無持武器?)沒 有。

(問:蔡國圳有無出惡言罵你媽媽?)有。

‧‧‧」 等語,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亦陳:「‧‧‧(問:蔡國 圳平時與你們關係如何?)本件之前感情還好,平時還 有在聯絡。

(問:當時你所看到的情形為何?)我們是去 看我外公,我就就醫進來安養院大廳就走向我媽媽,然 後用手指著我媽媽說,憑什麼、憑什麼〈臺語〉,我媽 媽就說要講就到外面去講,我有跟到外面去,當場二個 人都很大聲,跟我媽媽吵架起爭執,可能是為了舅舅把 阿公送進養老院之事,後來我就看到我舅舅在走廊上掐 我媽媽的脖子,然後用用手搥打我媽媽的上胸部,後來 出了大門之後,我舅舅又再次掐我媽媽的脖子,然後用 手槌打我媽媽的上胸部,然後跟我說人家已經要讓你沒 有工作了你還的傻傻的,後來我們就報警了。

(問:你 看到你舅舅掐你媽媽的脖子時,是否有上前去阻止?) 我有上前去擋我舅舅,但是我拉不開他們,因為我想不 到我舅舅會出手打人,當時我也被嚇到了,後來他們又 走到大門去,我人就離他們比較遠了,我就來不及去阻 止了。

(問:當時你有看到媽媽拿鞋子去打舅舅?)我 媽媽是要去撿鞋子,我舅舅又過去打她,我媽媽並沒有 打我舅舅。」

等語,於本院進行交互詰問時復證述:「 (被告問:你於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七日說你看到我一進 去就掐蔡麗菊的脖子,與剛才證人葉家豪陳述不符,是 否實在?)我不是說你一進去就掐我媽,是在外面的時 候你有掐我媽媽的脖子。

(審判長問:由檢察官行主詰 問,被告進行反詰問,有何意見?)被告及檢察官均表 示沒有意見。

(檢察官問:你於九十九年四月十三日有 無到雙連安養中心?)有,我跟我媽媽蔡麗菊及兒子葉 家豪,去看我外公。

(檢察官問:你進到你阿公的房間 內有看到誰?)房間內只有我阿公一個人,我們是中午 之前就到了。

(檢察官問:被告何時出現在現場?)被 告在下午才出現,幾點忘記了。

(檢察官問:被告進來 後發生何事?)我們當時在阿公房間外的大廳,安養院 進去之後有一段路,再走進去之後有一個鈴,要按鈴之 後門打開是一個活動的空間,阿公的房間是左邊進去到 底,被告跟我們第一次見面是在按鈴進去之後的活動空 間那,當時我跟阿公在那邊看人家活動,那邊有圓形的 椅子,我、阿公及我媽都坐在那邊,被告從對面大們走 進來。

(檢察官問:被告當時有無進去你阿公的房間? )沒有。

(檢察官問:被告見到你們時,發生何事?) 被告一進來就氣沖沖的指著我媽,說你憑什麼,然後就 開始爭吵,因為旁邊有其他老人家,怕吵到別人,大家 都說到外面去,當時阿公在那邊很煩惱,我就護著阿公 不讓他跟出去,我兒子跟著我媽媽及被告一起出去,我 把阿公安撫好,我就出去到有按鈴的門外,就看到被告 跟我媽在吵架,還看到被告就掐我媽的脖子,被告一直 捶我媽的胸部,這應該是第二次,是在走廊那裡,之後 就一直口角,我有叫我兒子打電話報警,他們一直吵到 安養中心走廊出去的另外一個大門,算是側門,被告又 掐我媽脖子,又搥我媽的胸部,過程中我媽沒有反抗, 但是二人有拉扯,我後來在後面擋,被告就恐嚇我要讓 我沒工作。

(檢察官問:第二次發生衝突時,你在做什 麼?)第二次發生衝突在走廊,我很訝異,被告有打我 媽,我就有去擋,我是先叫安養院報警,安養院說不能 處理,我就叫我兒子報警。

(檢察官問:之後雙方如何 離開?)因為警察來了,被告就走了。

(檢察官問:是 誰送你外公進安養中心?)我聽說是被告送的,因為長 輩的事情我們不管。

(檢察官問:你是否知道你舅舅跟 你媽媽的糾紛?)不知道。

(檢察官問:被告在打你媽 的時候手上有無拿任何工具?)沒有。

(被告問:在爭 執過程中,你母親是否有拿鞋子追打我?)我沒有說過 這句話,是過程中我母親有拿著鞋子擋你,沒有說追打 。

(被告問:你人在安養中心照顧阿公,發生衝突時我 們有出來,你沒有卡片,你如何出來?)那天有很多人 ,我就這樣走出來,門是怎樣開的我不知道。

(被告問 :發生衝突時,安養院的人把所有的人帶到資訊室,你 如何能夠照顧阿公?)我是照顧我阿公,不是照顧其他 長者,而且你在外面,你怎麼知道安養院的人把其他人 帶到資訊室,你又比我先出去。

(審判長問:你們找你 阿公的目的為何?)我們聽說他們把阿公送去那裡,我 們很訝異,所以就請假去看阿公,當天上午有帶阿公去 淡水那邊玩,後來就回去安養中心,我們是坐巴士那邊 ,然後坐捷運。

(審判長問:你們當天是否要把阿公帶 走?)沒有。

(審判長問:你有無看到被告出手打你媽 媽後腦勺的過程?)我看到的是被告一手從後面掐我媽 的後腦及脖子處,一手從前面掐住我媽的脖子,後來才 出手打我媽的胸部,一直搥。

(審判長問:在這過程中 ,你有無看到你兒子過去要保護你媽媽?)我不知道, 當時我也在擋,過程中我只注意被告,因為被告一直打 我媽。

(審判長問:你媽媽為何要把鞋子拿起來?)我 不知道,當時我看到被告打我媽,我媽拿鞋子起來擋。

(審判長問:你媽媽的鞋子是自己掉的,還是她自己拿 起來的?)我沒有看到,應該是他們在爭吵中掉的。」

等語(分別見,九十九年發查字第七六一號偵查卷第六 頁至第七頁調查筆錄,九十九年交查字第一三二二號偵 查卷第七頁至第八頁、第十頁詢問筆錄,本院刑事簡易 第二審案件卷第二十八頁至第三十二頁審判筆錄)。

(三)而告訴人蔡麗菊因遭被告徒手毆打及掐壓脖子處,而受 有雙側脖子挫傷(左:零點二×零點三公分,右:零點 二×零點一公分),前上胸挫傷(五點五×二點五公分 )、右上臂挫傷(二點五×一公分)及左手背擦傷(二 ×零點一公分)之傷害部分,亦有馬偕紀念醫院於九十 九年四月十三日出具之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記 載甚詳,再觀告訴人前往驗傷時間為九十九年四月十三 日下午四時十五分許,而距離本件傷害事件發生之下午 三時許,僅相距不到一小時,告訴人即前往醫院就診, 與常情相符,並難認告訴人在僅短時間內另行因故導致 上開傷害。

至於被告所辯稱告訴人所受傷勢如遭搥打, 應為整遍的傷,或皮下出血,並非挫傷云云,僅為其個 人意見,亦難據此驟認告訴人蔡麗菊之指述及證人葉家 豪、葉靜芳二人證述內容為不實。

(四)是據上開告訴人之指述、證人之證述及告訴人提出之診 斷證明書互核以觀,馬偕紀念醫院開立之驗傷診斷書所 載告訴人所受之傷勢,與告訴人指訴之受傷情節大致相 符,且於警方調查階段僅通知證人葉靜芳到場說明當時 情形,至檢察官偵查中,始由檢察事務官通知證人葉靜 芳、葉家豪二人到庭,訊問過程經隔離訊問,所證述內 容與告訴人指述內容相符,且二者所證述部分亦無何差 異、矛盾之處,於本院審理中,再經被告聲請傳喚進行 交互詰問,證人二人所證述內容均與之前證述內容相符 ,亦無互相不符之情事,證述過程神色篤定,口氣堅定 ,並無支吾其詞之處等情,可認告訴人之指訴並非憑空 虛捏杜撰,證人葉靜芳、葉家豪證述內容亦無可疑而不 可採信之處,尚難僅因證人葉靜芳、葉家豪二人與告訴 人間為母女、外孫之關係而驟認證人葉靜芳、葉家豪之 證述內容必然串通、偏頗之情形。

是證人葉靜芳、葉家 豪二人之證述均足以採信。

(五)被告所稱證人邱翠英、鄭宇傑、江正修等人均未見被告 有掐及搥打告訴人之情形等語,但觀證人即雙連安養中 心看護人員邱翠英所證述內容為:伊於九十九年四月十 三日當是有值班,從下午二點到晚上十點,當天下午三 點多要帶老人家出來活動,從房間帶到客廳時,有聽見 有人按門鈴,伊去開門是被告說要找阿公,伊帶被告至 客廳處,就去忙自己的事,伊僅知有爭執,被告與在客 廳與阿公在一起的女生講話,聲音有較大聲,會影響到 伊帶活動,但伊並未注意聽在講什麼,之後被告即與一 名女生說要到外面去講,並稍有拉扯,伊有幫忙開門, 讓被告與該女子出去,伊未跟出,之後有一名男子要伊 報警,並對伊表示有沒有看到其阿媽被打,但伊並沒有 看到,並至行政區請護理長下來,之後警察有來,很多 人在那裡看,伊就忙自己的事情去了等語;

證人即雙連 安養中心社工人員鄭宇傑所陳:當天伊在辦公室辦公, 伊聽見爭吵聲音,就去看看發生何事,伊有看到有一男 一女在口角,因影響邱翠英工作,伊有協助安撫,之後 主管到,就交由主管處理,伊聽到被告與該名女子吵架 聲音是他們靠近大門口處,不是在失智中心處,且伊等 主管來之後,就去上廁所,之後就回辦公室,僅聽見大 聲爭吵,並未看到拉扯部分等語(見九十九年交查字第 一三二二號偵查卷第十九頁至第二十頁訊問筆錄),即 證人邱翠英僅見被告與告訴人在失智中心內之情形,但 並無被告毆打告訴人臉部過程,之後證人邱翠英亦未跟 隨被告與告訴人外出,對之後所發生情形顯不知情,另 證人鄭宇傑是在辦公室內聽見大聲爭執聲,之後協助證 人邱翠英安撫院內長者,並未跟隨被告與告訴人二人至 外處,故對於之後情形並不在場而未親見被告與告訴人 爭執情形,是證人邱翠英及鄭宇傑二人所證述未見被告 毆打告訴人等語,係渠等均不在被告與告訴人所在場之 處,而未見聞,並非證人邱翠英、鄭宇傑二人全程在場 ,親見被告並未告訴人之情形,是被告此部分所辯,顯 有誤解證人邱翠英、鄭宇傑二人證述之內容,而不可採 信。

另證人即送貨之隨車人員江正修到庭證稱:(問: 你送貨到蔡國圳先生家時,有無看到何事?)當天師傅 臨時到別的地方支援,送完貨時,蔡國圳順便載我,後 來他家那邊臨時有事,我就跟著他過去,因為我坐他車 上,當時我看到蔡國圳跟一個女士在講話,該女士與蔡 國圳年紀差不多,地點是在安養院,蔡國圳進去時問該 女士說你有什麼問題,好像是那女士要把老先生帶回家 ,蔡國圳問該女士說這邊環境有無問題、服務有無問題 ,那女士說都沒有問題,我就是要把他帶回家,蔡國圳 說那女士只有一個人,照顧起來會比較不方便,那女士 堅持要把他帶回去,結果起了口角,後來兩邊都發生拉 扯,當時雙方的對話好像都很生氣,那女士的手有類似 推擠的動作,蔡國圳好像認為沒有道理有推他一下,然 後蔡國圳說那邊還有其他老人家在,不要吵到其他人, 我們到外面講。

後來蔡先生叫了她二、三次以上,那女 士才跟蔡先生出去。

(問:有無看到雙方有互搥對方的 情形?)本來在外面講只是互相推擠而已,後來看到那 女士拿高跟鞋扔出去,但沒有打到人。

(問:有無看到 雙方互相掐對方脖子?)沒有。

我只有看到兩邊互相推 擠、拉扯的動作,當時很多人都在。

(問:有無看到蔡 打那女生一巴掌?)一開始剛進大廳時,不曉得那女士 講了什麼話,讓蔡先生很生氣,打了她一巴掌,這是在 推擠之後。」

等語(見同上開案號偵查卷第十八頁);

然證人江正修證述內容分別與被告所陳,及證人邱翠英 、葉靜芳、葉家豪等人證述內容均有不一情形,即被告 僅坦承在安養院內客廳處見告訴人態度不佳,有打告訴 人一巴掌,之後並無何拉扯、推擠之動作,但證人江正 修則稱在大廳處被告與告訴人先互相推擠、拉扯,後來 有打告訴人一巴掌等語不符,另證人邱翠英、葉靜芳、 葉家豪等人所證述內容,有關被告在安養院大廳處,並 未見被告徒手毆打告訴人臉部處,在大廳處亦未見被告 與告訴人間有互相拉扯、推擠的動作甚明,且證人江正 修並稱:因時間上滿久了,對當天情形並無很強的印象 等語,是證人江正修之證述內容,與被告所述過程,及 證人邱翠英、葉靜芳、葉家豪等人所述不一,誠有可疑 ,顯係為附和被告前開坦承僅毆打告訴人一巴掌但並無 其他傷害犯行之辯解之詞,故證人江正修之證述不足採 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六)綜上,被告辯稱僅毆打告訴人一巴掌,此外並無其他任 何搥打、掐脖子等傷害行為云云,顯係臨訟飾卸之詞, 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蔡國圳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

被告與告訴人間為姊弟關係,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第四款所規定之家庭成員,其所為傷害犯行構成該條例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之家庭暴力罪。

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爰引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原審贅引應予刪除)、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二款,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等規定,判處被告有期徒刑二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其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尚屬妥適,應予維持。

從而,被告以上述意旨提起上訴否認犯罪,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至於被告聲請諭知緩刑宣告等語,惟被告迄今尚未積極與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支付賠償金額,且否認犯行,在庭對告訴人多所指責,且雙方尚有探視父親之爭執,難認被告無再犯之虞,故不為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書鳴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熊祥雲
法 官 程克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康紀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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