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0,簡,443,201103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44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柏州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調偵字第2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柏州犯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吳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郭純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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