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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60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宗翰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2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楊宗翰犯侵占遺失物罪,科罰金新台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科罰金新台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中華民國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書(共拾份)上偽造之「侯原豪」署押共貳拾枚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侵占遺失物罪、同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附表編號一)。
被告偽造署押之部分行為,應為偽造私文書之全部行為所吸收;
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又被告於附表編號一所示時間,以一行為行使變造特種文書與偽造私文書,侵害二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被告所犯前開十一罪(侵占遺失物罪一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十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茲審酌被告犯罪動機、手段、所得、其冒名租車對告訴人侯原豪之影響、業已賠償告訴人侯原豪並與之和解,有和解書一份為據、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易科罰金與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及就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記錄表一份在卷可憑,經此起訴審判之刑事程序,應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諭知緩刑二年,以勵自新。
另被告於中華民國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書共十份上偽造之「侯原豪」署押二十枚(簽名及指印各十枚),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刑法三百三十七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三款、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百十九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卓穎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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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冒名租車時間 │租車車號│所 犯 罪 名 及 宣 告 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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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9年7月4日下午│車號: │楊宗翰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
│ │5時許 │0428-UP │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 │ │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中華民國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
│ │ │ │書上偽造之「侯原豪」署押共貳枚│
│ │ │ │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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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9年7月8日晚上│車號: │楊宗翰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
│ │10時15分許 │0655-MM │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中華民國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
│ │ │ │書上偽造之「侯原豪」署押共貳枚│
│ │ │ │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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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99年7月10日下 │車號: │楊宗翰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
│ │午4時54分許 │0832-JJ │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中華民國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
│ │ │ │書上偽造之「侯原豪」署押共貳枚│
│ │ │ │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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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99年7月12日下 │同上 │楊宗翰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
│ │午6時30分許 │ │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中華民國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
│ │ │ │書上偽造之「侯原豪」署押共貳枚│
│ │ │ │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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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99年7月23日下 │車號: │楊宗翰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
│ │午7時52分許 │8709-UU │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中華民國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
│ │ │ │書上偽造之「侯原豪」署押共貳枚│
│ │ │ │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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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99年7月26日晚 │車號: │楊宗翰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
│ │上10時35許 │0831-JJ │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中華民國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
│ │ │ │書上偽造之「侯原豪」署押共貳枚│
│ │ │ │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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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99年8月2日下午│同上 │楊宗翰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
│ │1時許 │ │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中華民國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
│ │ │ │書上偽造之「侯原豪」署押共貳枚│
│ │ │ │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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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99年8月7日晚上│同上 │楊宗翰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
│ │9時10分許 │ │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中華民國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
│ │ │ │書上偽造之「侯原豪」署押共貳枚│
│ │ │ │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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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99年8月9日下午│同上 │楊宗翰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
│ │3時5分許 │ │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中華民國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
│ │ │ │書上偽造之「侯原豪」署押共貳枚│
│ │ │ │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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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99年8月16日晚 │8709-UU │楊宗翰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
│ │上10時20分許 │ │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中華民國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
│ │ │ │書上偽造之「侯原豪」署押共貳枚│
│ │ │ │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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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書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侵占遺失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 5 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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