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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63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椿林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速偵字第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椿林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猥褻影音光碟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猥褻影音光碟伍拾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陳椿林於86年間曾因販賣猥褻光碟片,經本院判處徒刑並執行完畢,今再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猥褻影音光碟罪,顯然未能知所警惕,且被告一再販賣猥褻光碟片,破壞社會善良風俗,殊為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扣案之猥褻光碟共50片,屬猥褻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35條第3項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5條第2項、第1項、第3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玉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余富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5條(散布、販賣猥褻物品及製造持有罪)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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