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0,聲,113,201102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被告黃紹齊之選任辯護人江大寧律師
被 告 黃紹齊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停止羈押狀。

二、經查,被告黃紹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三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嫌疑重大,且被告自始否認犯罪,若命被告具保難以確保被告不會與證人串證,況聲請人主張證人蔡佳紋、洪國智、陸慧珍、廖甲程、陳奕杰、林義明之警詢、偵查中之證述無證據能力,復聲請傳喚證人蔡佳紋、洪國智、陸慧珍、廖甲程於審理期日進行交互詰問,若被告具保在外顯有與證人勾串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仍有羈押之必要,本院前以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羈押被告之原因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故聲請人為被告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及解除禁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邦久
法 官 蔡直青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志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