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0,聲,117,2011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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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文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文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罰金部分,應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肆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查受刑人劉文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僅聲請併科罰金部分),均經本院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坤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程伊妝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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