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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俊威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俊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俊威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1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001484號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奇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蕭伊舒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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