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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4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鄺智升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鄺智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鄺智升前犯毒品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1月28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100年12月1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夏金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金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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