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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6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雲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3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3、4、5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雲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998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該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9981號為緩起訴確定,此有緩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查。
而扣案如附表編號3、4、5所示之物,經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檢驗出含有Tadalafil之西藥成分,且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明確,揆諸前揭法之所文,聲請人此部分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附表編號1、2、6、7所示之物,前揭緩起訴處分書並未將此部分物品列為被告販賣之偽藥,且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刑事案件移送書中亦記載此部分扣押物經函送鑑定未含有西藥成分,復無其他證據證明此部分物品為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販賣之物,故檢察官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曾郁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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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物品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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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勇勇健錠劑12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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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瑪卡動力再現4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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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活力性福檢體1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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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勇伯活龍寶檢體1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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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愛鳥固乎勇檢體1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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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大勇勇健錠劑檢體1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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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瑪卡動力再現檢體1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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