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0,聲,265,2011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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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6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信河
上列被告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物(九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五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金象王」電子遊戲機具壹臺(內含IC板壹塊)、新臺幣貳仟壹佰捌拾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所載(詳如附件)。

二、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賭博等犯行,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七日以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二八○三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一份在卷可稽;

而扣案之電子遊戲機「金象王」一臺(內含IC板一塊)係當場賭博之器具、新臺幣二千一百八十元係機臺內之賭資,有扣押書一紙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應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文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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