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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7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陳清榮
被 告 曾主煌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所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清榮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陳清榮因被告曾主煌所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
茲以被告經傳喚、拘提均拒不到案執行,顯有逃匿之情事,自應將其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查:上揭情事業有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收據、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台南縣警察局學甲分局報告書各件在卷可稽,前揭事實應堪認定。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卓穎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書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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