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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7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陳寶秀
被 告 張慶祥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寶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佰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寶秀因受刑人張慶祥犯詐欺罪,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已於該署九十九年度執字第五○七八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怡青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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