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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7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榮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百年執字第十六號、執聲字第一八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榮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係以:受刑人林榮志因犯強盜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及第五十三條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
查受刑人林榮志因犯強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並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判決書、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指揮書等資料在卷可憑,並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紙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程克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康紀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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