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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8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立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立勳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許立勳因偽造文書等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夏金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金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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