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0,聲,310,2011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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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1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穎龍
上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9年度聲沒字第3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後淨重零點壹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穎龍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字第73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已於民國99年5月18日緩起訴期滿。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含袋重0.35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不得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屬違禁物。

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扣案之粉末1包經送驗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後淨重為0.11公克,有卷附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可稽,係違禁物,依上開說明,應予沒收銷燬之。

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孟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何小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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