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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5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林鳳娥
被 告 楊宜浩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鳳娥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楊宜浩因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林鳳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之釋放。
茲被告經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拘提無著,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99年12月20日南市警一刑字第09941464130號函文暨所附拘票及報告書各3份,刑事保證金收據、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稽。
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玉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余富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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