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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9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陳偉傑
指定辯護人 陳文欽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雖多次入出境,但機票、住宿、行動皆由他人指示安排,且出境天數短,對海外人事物皆不熟悉,並已供出上游,實無逃亡之虞。
又被告家中經濟不佳,被告亦已全部認罪,父親年事已高,家中無人可照料其生活,請求准予交保、限制住居,使被告可回家安排家中一切大小事務,安刑服刑等語。
二、經查:本院前以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犯係運輸第一級毒品之重罪,罪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9年11月5日執行羈押、並裁定自民國100年2月5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在案。
茲經本院調閱本案證資料判斷結果,認為上述情形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再本件被告復無應具保停止羈押之法定事由,則聲請人以前揭理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羅郁棣
法 官 蔡孟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何小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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