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0,自,1,20110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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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自字第1號
自 訴 人 三星世界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俊男
選任辯護人 徐朝琴律師
被 告 盧興太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意旨係以:自訴人受託管理之臺南市○○路○段地下停車場,迄今已二十多年,均相安無事,詎被告於今年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拍受上開地下停車場,法院以註明拍定後不點交,即被告並無管領權,但被告竟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未經自訴人同意,而擅自將地下停車場書寫於門口上面的「三星世界社區停車場」字樣,以木板釘上書寫「鈦興停車場」字樣之招牌,顯然毀損自訴人原來書寫於門口上面的字樣,顯觸犯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條毀損文字書罪責,為此,爰依法提起自訴等語。

二、按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三條準用第三百零七條,定有明文。

次按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固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但此所謂被害人,係以具有法律上人格之自然人或法人為限。

非法人團體既非自然人,亦非有行為能力之法人,而刑事訴訟法復無如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三項「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當事人能力」之規定,是非法人團體縱設有董事或管理人,亦不得提起自訴(最高法院二十七年度上字第一一九一號判例意旨、三十九年度臺上字第七十三號判例意旨、九十六年度臺上字第三九一號判決意旨參照)。

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雖明定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有當事人能力,然該條例就法律位階而言乃民法之特別法,依其立法理由說明,係專指民事訴訟而言,僅賦與其在民事訴訟之當事人能力(參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立法理由),而在民事訴訟上有當事人能力如非法人團體涉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在刑事訴訟上亦不承認其得為告訴,自不得以其名義提起自訴。

三、查本件自訴人三星世界社區管理委員會自訴被告盧興太涉犯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條之毀損文字書罪及經追加為涉犯刑法第三百零六條之侵入住居罪等,經核對本件自訴狀及刑事追加犯行狀當事人欄內所載均確實記載自訴人:三星世界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吳俊男,具狀人欄亦記載自訴人:三星世界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吳俊男,可認本件確以非法人團體之三星世界管理委員會擔任自訴人提起自訴甚明,揆諸前開判決意旨與說明,自訴人三星世界管理委員會既為非法人團體,且未具獨立之人格,應認不得提起自訴。

四、至於自訴人三星世界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吳俊男於一百年二月十七日自行具狀更正其個人「吳俊男」為自訴人,有刑事更正自訴人狀一份在卷可佐。

然按法人為被害人時,由其代表人以法人名義提起自訴,如自訴狀內未記載其代表人姓名,其起訴程序自屬未合,受訴法院應依第三百四十三條準用第三百七十三條第六項規定命其補正,但如僅以代表人名義自訴而欠缺法人名義之記載,則因代表人本身欠缺當事人能力,不得改依法人名義自訴,法院無庸命其補正,逕依第三百三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不受理(參照林俊益著,刑事訴訟法概論〈下冊〉出版日期:二00九年二月、八版一刷)。

是本件自訴係由三星世界社區管理委員會提起自訴即有未合,已如上述,且無法補正。

五、綜上,本建自訴人三星世界管理委員會向本院提起自訴,依法即有未合,且無法補正變更自訴人,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程克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康紀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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