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0,訴,233,2011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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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23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秋美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23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於偵查中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公訴人以被告吳秋美涉有偽造文書等罪嫌,於民國100年2月25日對被告提起公訴在案,惟被告業於99年12月 7日於偵查中死亡,有戶役政電子閘門查詢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一份在卷可憑。

揆諸前揭說明,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公訴人提起公訴,為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孫淑玉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徐晨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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