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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百欽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宜靜
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百欽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鄭百欽解除禁見。
理 由本件被告鄭百欽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被告對全部犯罪事實坦認不諱,已無與證人串證之虞,准解除禁見,且若其提出新臺幣10萬元之保證金後,應足以擔保其到庭應訊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彥君
法 官 周宛瑩
法 官 莊玉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余富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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