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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附民原告 羅莉淇
附民被告 趙文通
上列被告因九十九年度易字第八四七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侵占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田幸艷
法 官 林臻嫺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周怡青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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