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0,交易,566,2011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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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交易字第56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馬嘉增
林慧怡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調偵字第1750號),本院認不應依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交簡字第3225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係各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被告(互為告訴人)2人於本院調查中達成和解,告訴人(即被告)則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此有本院100 年12月27日100 年度司南簡調字第993 號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2 份附卷足稽,參照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子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鈺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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