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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交簡字第175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文慧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56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文慧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相同,引用之(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尚無前科,素行良好,及被告為本次車禍之肇事主因,且因被告之過失,致告訴人身體多處受傷,傷勢又不輕等一切情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之一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並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淑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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