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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附民原告 李俊杰
附民被告 蔡致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交簡字第44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朱中和
法 官 陳威龍
法 官 黃堯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秋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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